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 | 0评论 | 4113查看 | 2015-04-30 14:12:00
近日,财政部发布最新版《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这是2006年财政部首次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237号)和2011年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115号)之后,第三次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章进行制定和调整。
“重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整体能力建设是《办法》的最大亮点。根据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阶段,《办法》将支持重点转向关键技术开发推广和公共平台建设,这就是越来越重视产业能力建设的体现。”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副理事长孟宪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办法》中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方式进行了调整,将市场机制引入,提倡“择优”分配,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把补贴用在“刀刃”上。
公共平台建设成重点支持范围
记者了解到,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即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及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本次《办法》只针对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的专项基金,并没有涉及电价附加的部分。
对比2011年底下发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部分内容,记者发现,新版《办法》中对该资金重点支持的范围有了较大程度的调整。
具体来看,2011年底下发的通知中指出,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活动包括: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等。
而新版《办法》将以上内容去除,并且新添加了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重点关键技术示范推广和产业化示范;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规模化开发利用及能力建设;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公共平台建设;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等综合应用示范等重点支持范围。
“之前的资金补贴重点在于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本身,还有利用设备的制造和生产。与其他行业一样,我国风电、光伏等行业经历了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过程,目前已迈入自主创新的新阶段。单纯对开发项目和制造企业的补贴扶持,已经无法适应目前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现状,一时的补贴也无法对其产生长远的促进作用。”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秦海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秦海岩介绍,我国风电经历了十年发展,一个具有竞争力的较完整的产业链体系已经形成,并处于全球领先地位。此次《办法》中提出重点支持的公共平台建设和关键技术推广及产业化示范等方面,正是风电行业目前最需要的。公共研究平台建立起来,基础的最新技术可以在上面共享,最大程度提高效率,推动全产业快速发展。
“与目前我国在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建设一样,加强关键技术推广和产业化示范,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为了给最新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和商业运用模式树立参照标杆,使之在更大范围内推广的时候可以趋利避害。”孟宪淦说。
竞争性资金分配透露降价信号
《办法》明确,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分配结合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相关工作性质、目标、投资成本以及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因素,主要采用竞争性分配、因素法分配和据实结算等方式。
“竞争性分配就是‘择优’补贴。对于技术和经济实力强、电价低的项目给予更多的资金分配,就是在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降低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孟宪淦表示,此次提出了补贴发放将采用竞争性的方式,引入市场化机制,就是要让补贴起到引导式的“四两拨千斤”作用。
事实上,在可再生能源行业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在近期发布的各项政策中时有体现。3月下旬,国家能源局发布《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当公众把关注点聚焦今年光伏新建1780万千瓦的目标时,却普遍遗漏了该方案中的一句话:“鼓励通过竞争性方式配置项目资源,选择技术和经济实力强的企业参与项目建设,促进光伏发电上网电价下降,对降低电价的地区和项目适度增加建设规模指标”。
“不论是近期可再生能源领域多项政策的出台,还是火电上网电价下调,无疑都透露出一个信号: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下降的压力越来越大,光伏上网电价下调和风电电价再次下调的时间将临近。”孟宪淦告诉记者。
孟宪淦坦言,可再生能源行业想要获得强大的内在生命力,就不应再是需要政府支持的弱势产业。作为一个政策创设出来的市场,可再生能源行业应善用补贴来为自己“造血”,以此提升质量和技术,逐步降低成本,同时探索形成符合市场的商业模式,最终摆脱扶持,与传统能源平价竞争。“其实这是一条必须走的路,而且也是未来可再生能源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孟宪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