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办法为可再生能源发电让出市场空间
发布者:lzx | 0评论 | 2935查看 | 2019-11-26 10:22:21    

国家能源局日前发布的《电网企业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要求,电网企业应全额保障性收购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符合并网技术标准并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按规定豁免的除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除市场交易电量外的所有上网电量。


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建设中,电网是决定其能否顺利投运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就在几天前,国家能源局发布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对《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业内人士表示,上述政策对于光伏、风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推进来说,将是一个重大利好,有利于推进行业接网工程等非技术成本的降低,为平价上网奠定了基础。


长期以来,以风电和光伏为代表的新能源项目发电,因为种种原因并没有获得全额消纳,弃风弃电现象屡有发生。尽管2016年3月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但是相关问题还是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


以光伏为例,在今年光伏发电新增并网中,工商业分布式项目严重低于预期。有行业人士认为,并网消纳阻碍就是限制多地工商业分布式开发、投资和建设热情的原因之一。


相较此前,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障性收购电量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电力系统消纳能力、安全和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参考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结合各地区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责任、电力市场化改革进展、用电需求、负荷特性和调节能力等情况进行核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并网、电网运行、产业发展和成本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同时,监管方面也得到提升。比如,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电力交易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如实回答有关问题。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报送的统计数据和文件资料可以依法进行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电网企业如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电网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意味着无论是什么样的、什么地区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只要取得行政许可,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电网企业就要全部消纳其市场化交易以外的所有电量。那也意味着,电网企业一来要为其量身定制配套电网设施,势必会增加电网投入。二来电量全部上网后,又将对其售电量指标造成冲击和影响。


有行业人士对记者表示,《征求意见稿》意在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全额上网扫清障碍,电网公司必须首先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并网。未来我国电力市场结构将发生重大变化,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比逐步提升。为给可再生能源发电让出市场,淘汰火力发电落后产能将加快。


日前财政部发布的2020年国家在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总额,较此前缩水了近三分之一,也显示出国家在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上的进一步收紧。大力推进光伏和风电平价上网项目,以及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参与市场竞争成为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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