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十四五”电力规划的“十个注重”,建议保持光热电站上网电价政策的延续性
发布者:lzx | 来源:中国电力圆桌 | 0评论 | 3425查看 | 2020-10-21 18:11:09    

“十四五”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开启全面建设现代化强国“两个十五年”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规划期,是全面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入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关键时期。科学谋划未来五年电力发展,对持续推进西北区域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对“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家能源局《电力发展“十四五”规划工作方案》要求,按照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的发展方略,结合西北区域电力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经过深入研究和分析,我们提出要以“十个注重”为引领,来做好西北区域的“十四五”电力规划工作的建议,以期为“十四五”电力规划编制提供决策参考。


一是注重对“十三五”电力规划执行情况的总结。“十三五”期间,西北区域电力行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绩,规划执行情况总体良好,但面临的问题还不少,矛盾也逐步凸显。例如,新能源消纳能力不足、部分省区弃电问题突出;煤电发电利用小时数下降明显,行业总体亏损严重;特高压直流通道利用率较低、电网尤其是低压电网存在薄弱环节等问题。


“十四五”是我国能源发展由规模速度型粗放增长向质量效率型集约增长转变的重要时期,西北区域电力行业发展也应从单纯的规模增长向高质量高效率转变。在研究编制西北区域“十四五”电力规划时,要认真总结“十三五”规划执行情况的经验教训,归纳“十三五”电力发展的亮点,分析面临的问题和短板,并挖掘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从而扬长避短,有针对性的、高质量的编制“十四五”规划,切实发挥规划对电力发展的统领作用。


二是注重对“十四五”电力需求的预测。电力需求预测是电力规划的主要依据之一,电力需求预测的总量直接决定了“十四五”期间电源、电网发展规模的总量。“十三五”后期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速减缓。传统高耗能行业产能过剩、增长乏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提速。全球疫情和世界经济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冲击和影响还在不断显现,也对电力需求增长带来挑战。但总体而言,我国经济稳中向好、长期向好的大趋势不会改变,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持续提高对用电量增长的刚性需求不会改变。


因此,西北区域“十四五”规划应注重对电力需求的预测。应综合新冠肺炎、复工复产、经济复苏、国际形势变化、产业政策等多种因素,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对西北各省区电力需求进行科学研判预测,认真分析各行各业对于用能、用电需求的变化,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实事求是、遵循规律,着眼长远、统筹兼顾,在合理预测用能、用电需求的基础上进行电力规划;保证电力发展既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又实现电力工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三是注重电力体制改革尤其是电价政策对电力规划的影响与制约。“十三五”期间,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市场化电量占比不断提高,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显现。电价改革也在不断推进,电价政策在不断完善。比如近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标志着我国输配电价政策基本完善,在诸多方面取得了重要突破,表现为“一个全面,三个首次”,即全面完善了电价规则,规范了定价程序,实现了严格按机制定价;首次实现了对所有省级电网和区域电网输配电价核定的一次性全覆盖,首次核定了分电压等级理论输配电价,首次将“网对网”外送输电价格纳入省级电网核价。上述政策将有力促进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


“十四五”电力规划应注重对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研究分析,规划制定要充分考虑电力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要认真研究关注电价改革和电价政策对电力投资、结构调整、企业经营、电力消费等重大影响,充分发挥各类电价政策对产业发展及电力投资引导作用,实现用价格信号更好地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四是注重发挥电力规划对电力投资布局的引领作用。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具有投资大、产业链长、带动能力强的特点。电力规划是电力工业发展的行动纲领,也是布局重大电力项目的依据。制定有全局性、前瞻性、指导性的电力规划,对促进电力及相关行业各环节协调发展,引导电力投资合理布局具有重大意义。


西北区域能源资源富集,但经济欠发达,布局上不尽合理,用电结构单一,因此“十四五”电力规划中应注重电力规划对电力投资布局的引领和指导作用,巩固成果,补齐短板。例如,引导能源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减少化石能源消费占比;引导能源综合利用,高效绿色;引导多种能源协调发展、优势互补;引导薄弱的配电网加快发展,引导电力投资在布局上对西北革命老区以及深度贫困地区的适当倾斜,进而带动整个区域经济发展等。


五是注重电力规划安全性与经济性的协调统一。电力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确保电力的安全稳定有序供应一直是电力规划的基本原则和目标。随着能源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利益也是各市场参与方所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经济性和安全性不再表现为两个独立的甚至是对立的指标,而是成为互相依存密切联系的统一体。


“十四五”电力规划要高度重视电力的安全和保障,但也要注重经济性评价和分析,不能顾此失彼,偏重一面。一方面应注重能源安全新战略要求下的电力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注重提高电力安全保障能力,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另一方面应充分考虑能源经济性,避免电力的过度重复投资、加大成本,实施高质量发展要求下的电力工业效率提升,实现电力工业高效发展。例如配电网的规划,在安全性要求高的地区,如大型城市、人口密集区,规划应优先保障安全性;在偏远的郊区和人口稀少处,对安全的要求会降低,更多需要考虑到效率和经济性。


六是注重发挥区域电力行业整体优势,发挥区域交易机制作用。西北区域资源丰富,各省区特征明显,互补性强。煤电、风电、光伏、水电、光热品种齐全,电价水平竞争能力强。陕西、新疆煤电外送潜力大,新疆、甘肃及青海风光电外送潜力大。西北各省在西电东送中互补特性较为明显。


“十四五”规划要注重发挥西北区域资源整体优势,贯彻习总书记提出的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不断扩大西电东送规模,促进西北地区能源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优化配置。同时要注重加强区域交易机制政策研究,打破省间壁垒、同时加强电网建设力度,解决局部电网送电能力限制及跨省区联络线送电能力限制等原因,缓解区域内各省区因消纳能力不足、调峰资源有限等导致的新能源弃电问题。


七是注重利用区域内新能源发电互补特性促进新能源消纳。西北区域幅员辽阔,新能源发电具有天然的互补性,充分利用这一特点可进一步促进区域内新能源消纳。按照95%的新能源利用率测算,西北五省区互补消纳与各省区分别消纳相比,需要的调峰容量全网可减少11%。按照风电95%保证率参加电力平衡测算,五省区互补消纳与各省区分别消纳相比,全网将增加5%的风电装机参与电力平衡,进一步提高了新能源的利用率。因此,在研究制定西北区域“十四五”电力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区域内不同省区新能源互补消纳的特点作用,最大程度地促进新能源消纳。


八是注重煤电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煤电与化工深度耦合。西北区域煤电资源丰富,是保障电力供应最为经济可行的电源。同时西北电网作为送出型电网,煤电在对电网频率、电压支撑方面的作用难以替代,因此“十四五”期间,煤电仍将是西北地区电力供应保障的基础性电源,将继续发挥电力安全保障“压舱石”的作用,但目前煤电行业亏损较为普遍,影响后续煤电的平稳发展。


“十四五”规划应多措并举,解决“十三五”期间煤电企业亏损严重,发展动力不足问题,完善煤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缓解煤电经营压力;同时尽量减少新增煤电,在有序发展增量的同时,着力实现存量机组的优化升级,推动灵活、低碳和高效发展,促进电煤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要注重煤电与化工深度耦合及能效提升,结合综合能源基地建设及节能减排改造,鼓励煤电与煤炭分级利用、煤电与化工深度耦合发展,鼓励煤电采用新技术进一步提高能效、提高发电灵活性、减少污染物及温室气体的排放。


九是注重提升区域内电网调峰能力建设。西北地区调峰能力提升主要通过建设水电、抽水蓄能电站、光热电站、储能及火电灵活性改造来实现。但受生态环保、投资、经济效益、缺乏盈利模式等因素的影响,“十三五”西北区域水电建设进展缓慢,火电灵活性改造不及预期,光热发展后继乏力,抽水蓄能及电化学储能电站缺乏盈利模式。


“十四五”规划要注重提升调峰能力建设,通过加大水电开发力度,制定措施激励火电灵活性改造,保持光热电站上网电价政策的延续性,以市场化价格机制激励储能电站建设,完善辅助服务市场等措施,提升西北电网调峰能力。


十是注重电力规划的统筹作用,加强规划执行监管。《电力规划管理办法》提出“电力规划应在能源发展总体规划框架下,统筹水电、煤电、气电、核电、新能源发电以及输配电网等规划,支持非化石能源优先利用和分布式能源发展”。但目前电力规划与新能源、水电等电源规划由不同主管部门分别委托,同步进行编制,电力规划对各类电源专项规划的统筹作用未能有效发挥。同时,受环保、资金、经济性及监管不到位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西北区域“十三五”规划执行未能完全到位,部分重点项目未能如期完成。


“十四五”规划要注重完善规划编制机制,突出电力规划对新能源等电源专项规划的统筹指导作用。同时强化对电力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管,加强对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执行和落实国家规划情况的监管,适时将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向社会公布,督促电力规划的严格执行,维护规划的强制性和严肃性。


作者:黄少中,国家能源局西北能源监管局局长,“中国电力圆桌”成员,“中国电力圆桌”是中国电力改革和可持续发展领域的高端对话机制和沟通平台,由中国能源研究会主办、中国能源研究会能源政策研究中心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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