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对“关于支持海西州新能源产业发展相关问题的建议”答复
发布者:admin | 来源: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 | 0评论 | 3070查看 | 2021-01-27 13:49:49    

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对“关于支持海西州新能源产业发展相关问题的建议”答复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3033号建议的答复


xxx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海西州新能源产业发展相关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所提“省级相关部门出台支持光热项目的相关扶持政策,可参考光伏项目征地方式,采用点征方式征收光热项目征占草原植被恢复费”已经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为支持新能源项目发展,2018年6月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8〕424号),第三条规定“对光伏电站建设永久性用地,根据省政府青政〔2018〕27号文件,暂缓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对光伏板等不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不再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


为进一步加大保护生态环境工作力度,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2019年7月23日,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青海省财政厅出台了《关于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青发改价格〔2019〕487号),取消了《关于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2018〕424号)中第三条“对光伏电站建设永久性用地,根据省政府青政〔2018〕27号文件,暂缓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对光伏板等不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不再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的规定,执行日期为2018年7月1日。


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是依法保护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草原生态补偿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收费标准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今后,我局将积极建议省有关部门对新能源项目特别是光热项目草原植被恢复费征缴问题进行调研,妥善处理好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与新能源项目建设发展的问题。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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