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包括风电、太阳能发电、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不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以各地区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为基数,“十四五”期间每年较上一年新增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在全国和地方能源消费总量考核时予以扣除。
事实上,2021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就明确提出,“要科学考核,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创造条件尽早实现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各地区‘十四五’时期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地方能源消费总量考核。”此次《通知》又进一步明确,做好新增可再生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相关工作,是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的重要举措,对推动能源清洁低碳转型、保障高质量发展合理用能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指出,以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认定的基本凭证。绿证核发范围覆盖所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绿证原则上可转让,转让规则另行制定。各省级行政区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以本省各类型电力用户持有的当年度绿证作为相关核算工作的基准,企业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以本企业持有的当年度绿证作为相关核算工作的基准。
《通知》要求,完善可再生能源消费数据统计核算体系,电网企业和有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省内和省间交易、消费和结算等数据的统计核算,加强对相关数据的收集、分析、校核,确保可再生能源消费数据真实准确。要求做好组织实施,建立符合规定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消费复议制度,坚决杜绝数据造假。此外,《通知》提出,统筹做好各地能耗双控考核,明确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从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中扣除,但仍需纳入能耗强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