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现代农房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admin | 来源:宁夏自治区财政厅 | 0评论 | 1183查看 | 2023-12-22 10:02:39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现代农房建设试点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效益,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住建厅联合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现代农房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配套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助力我区乡村振兴建设。


“办法主要针对新建农房和既有农房改造进行补助,明确了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农村住宅以外的公共建筑、村庄基础设施建设等,也不能用补助资金提取工作经费。”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建设处负责人介绍。


项目资金是指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主要支持开展太阳能建筑一体化,以及风能、地热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一体化应用的现代农房建设项目资金。


办法要求,新建农房将与房屋建筑同步实施墙体保温、屋面隔热,选用节能门窗等综合节能保温措施和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等设计、施工,以此建设零能耗(负碳)、近零能耗、超低能耗农房。同时,既有农房改造将根据既有农房建筑本体结构适用性,开展太阳能光伏光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通过增设墙体保温、安装节能门窗、采用被动式阳光房等措施,提升墙体、门窗、屋面、地面等围护结构节能性能,通过改造达到低能耗、超低能耗、近零能耗或零能耗(负碳)农房标准。


办法要求,在全区范围内,新建、改造农村住宅达到零能耗(负碳)的,每平方米补助1000元;新建、改造农村住宅达到近零能耗,每平方米补助800元;新建、改造农村住宅达到超低能耗,每平方米补助600元。同时,每户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8万元。


对既有农房进行加装外墙保温、更换节能门窗、采用被动式阳光房等3项以上节能改造措施的,按照户均5000元补助。其中已实施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农房建筑能效提升改造补助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


为带头示范建设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等现代农房建设前沿技术装备,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部门还将在全区选择2到3处农宅给予全额补助(不含土建)。


在明确资金组织申报和审核的同时,宁夏回族自治区也进一步加强了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评价和结果运用。如有项目主管部门或承担单位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项目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同时,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管理中,若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其中涉嫌犯罪的,均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文件全文如下:


各市、县(区)财政局、住建主管部门:


为加快推进农房和乡村建设现代化,提高农房品质,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现代农房建设试点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效益,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现代农房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现代农房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农房和乡村建设现代化,提高农房品质,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现代农房建设试点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2〕26号)《全区城乡危房和抗震房改造项目实施方案(2022-2027年)》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现代农房建设试点项目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主要支持开展太阳能建筑一体化,以及风能、地热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一体化应用的现代农房建设项目资金。


第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责分工对本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和批复;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审核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的具体工作方案、有关资金分配方案与绩效目标等;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并拨付资金;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管工作,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做好年度预算编制申报,制定绩效目标和资金分配方案,会同财政厅制订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支持重点;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对市县(区)项目征集、审核、验收,以及资金拨付等相关工作开展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施“双监控”,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


第二章 支持范围


本办法所称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现代农房建设试点项目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主要支持开展太阳能建筑一体化,以及风能、地热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一体化应用的现代农房建设项目资金。


第四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新建农房,与房屋建筑同步实施综合节能保温措施(墙体保温、屋面隔热,选用节能门窗等)和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等设计、施工,建设零能耗(负碳)、近零能耗、超低能耗农房。


(二)既有农房改造,根据既有农房建筑本体结构适用性,开展太阳能光伏光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通过增设墙体保温、安装节能门窗、采用被动式阳光房等措施,提升墙体、门窗、屋面、地面等围护结构节能性能,通过改造达到低能耗、超低能耗、近零能耗或零能耗(负碳)农房农房标准。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农村住宅以外的公共建筑、村庄基础设施建设等,不得在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


第三章 分配方式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集中连片新建或改造项目的村庄必须是各市县国土空间规划重点发展的村庄,空心化率超过40%且不具有保留价值村庄不予支持。有意愿建设改造的分散农户需满足5年内不在撤并、拆迁的范围。特色保护类村庄新建改造房屋需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和特色风貌管控要求。


(二)新建村庄用地选址需符合有关规定且满足国土空间规划。


(三)完成建设(改造)方案并通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专家技术审查。


第六条 鼓励地方出台与落实有关支持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现代农房建设的支持政策,优先支持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


(一)提前与属地电力公司沟通,满足电网接入条件。


(二)实施财政补助等其他经济激励政策。


(三)当地农户建设现代宜居农房的积极性高并自愿积极自筹资金投入建设。


(四)成功申报认定为国家美丽宜居村庄、自治区重点小城镇、高质量美丽宜居村庄等示范试点的。


(五)统筹推进村域内公共建筑等太热能建筑一体化应用或节能改造等,打造低碳村、零碳村。


(六)申报既有农房加装外墙保温、更换节能门窗、采用被动式阳光房等节能改造补助资金的,需在试点当年同步完成“煤改电”“煤改气”等工程。


第四章 组织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七条 申报项目资金需提供下列要件: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项目申请文件。


(二)新建项目需提供村庄用地、规划审批文件,规划设计方案;改造项目需提供改造方案。


(三)建设(改造)方案通过专家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


(四)满足第六条可获得优先支持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八条 资金补助标准:


新建、改造农村住宅达到零能耗(负碳),每平方米补助1000元;新建、改造农村住宅达到近零能耗,每平方米补助800元;新建、改造农村住宅达到超低能耗,每平方米补助600元。但每户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8万元。


对既有农房进行加装外墙保温、更换节能门窗、采用被动式阳光房等3项以上节能改造措施的,按照户均5000元补助。已实施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农房建筑能效提升改造补助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


为带头示范建设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等现代农房建设前沿技术装备,自治区在全区选择2-3处农宅给予全额补助(不含土建)。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试点项目和方案具体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主体负责,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符合条件的乡镇申报和评审,提出推荐建议,经县(区)人民政府研究确认,报地级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提出排序意见,并请示市级人民政府推荐上报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由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专家、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和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实地踏勘的基础上,组织项目评审,确定支持对象。


第十条 项目资金拨付: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支持开展试点的县(区)项目、资金分配的建议和绩效目标,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同意后下达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承担单位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项目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动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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