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中国能源产业更加开放
来源:中国能源报 | 0评论 | 4563查看 | 2015-03-19 16:38:00    
  新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发布

  能源领域对外开放幅度逐渐加大

  3月13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正式对外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修订版”),自4月10日起施行。自1995年首次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后,又修订了五次,这是第六次修订目录,也是修订幅度最大的一次。

  经过这次修订,对外商投资的限制大幅减少。本报记者对比上一次修订的2011版本发现,很多“限于合资、合作”的能源条目被取消,能源领域对外开放幅度在逐步加大。

  修订幅度、开放程度最大

  “通过修订目录大幅减少对外商投资的限制,开放力度是历次修订中最大的一次。”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在3月17日发布会上表示,总条目423条,比2011年版目录471条减少了48条。其中,限制类条目减少41条,鼓励类和禁止类条目数量基本稳定,分别减少5条、2条。“限于合资、合作”条目数从2011年版的43条减少到15条,“中方控股”条目数从2011年版的44条减少到35条。

  “之所以修订目录,就是要做到改革和开放两个轮子一起转,这是30多年来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经验。”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修订版将对促进外商投资、优化投资结构起到积极作用。例如,鼓励类修改条目,主要是调整指标和优化结构,促进外商投资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上述发改委负责人表示,修订版的一个亮点是进一步增加了外商投资的透明度。按照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要求,允许类项目原则上不再保留外资股比限制,所有外资股比规定都在目录中列明。例如在制造业领域,主要是取消钢铁、乙烯、炼油、输变电设备、煤化工设备、等股比要求,基本放开了一般制造业。“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先进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等领域,承接高端产业转移。”

  多项能源股比要求取消

  本报记者注意到,2011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仅采矿业9项规定就被精简到新版本的5项。修订版中输变电设备制造、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提高原油采收率及相关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和物探、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等都取消了限于合资、合作的条目限制。

  “明确取消了外资股比要求,这意味政府政策倾向于从注重外资准入管理,更多地转为注重市场调节。”一位不愿具名业内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本报记者注意到,“电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由2011年版的限制类条目被调整为修订版的鼓励类条目。“把原限制类项目改变成鼓励类项目是因为我们在不同阶段经济发展需要。”上述人士表示。

  除此以外,小电网范围内,单机容量 30 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 1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机组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继续保留在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里,不过,10万千瓦修改为20万千瓦。“可以理解为,进一步对外商放开了10-20万千瓦电站的投资开发。”上述业内人士对本报记者说,这将将加快推进国际投资合作。

  君合律师事务所缪晴辉认为:“伴随着2015年版《目录》的生效,希望《外国投资法》及负面清单也能尽快正式颁布生效。未来外商投资领域的立法将发生巨大变革,而该等变革极有可能推动新一轮的外商投资热潮,这将对中国未来经济建设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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