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能源报 | 0评论 | 3787查看 | 2015-07-22 10:04:00
当前,我国能源价格正处于政府定价向市场定价转型的过渡时期,利益关系敏感复杂,社会各方面高度关注。应以改革为主旋律,以放松管制、破除垄断为重要抓手,加快推行一些有较高社会共识、改革成本和风险较小的举措,以点带面,牵一发动全身,盘活能源价格工作的全局。
1 能源价格改革面临的新形势
“十三五”及未来一段时期,我国能源发展面临着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保障国家能源战略安全、实现由能源大国向能源强国转变的艰巨任务。同时,围绕新能源和信息技术的变革融合,全球有可能引发新一轮工业革命和经济发展模式转型,分布式能源、智能电网、电动汽车、能源互联网等新兴产业发展方兴未艾,将对世界各国的能源与经济发展产生深远影响。能源科技加速创新、能源经济新业态不断涌现、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不断深化,为我国能源体制改革和价格改革提供了新的模式、思路和空间,也提出了更高更紧迫的要求。长期以来,受多种因素制约,我国能源深层次体制机制矛盾突出,能源市场结构和体系不健全,政府管理缺位和越位并存,市场建设和价格改革滞后,竞争机制和科学灵活的价格调节机制尚未形成,不能有效反映资源稀缺程度、供求关系、生态环境价值和代际补偿成本,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能源科学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已成为推进能源革命、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障碍。
价格改革是能源体制改革的核心,也是最难啃的“硬骨头”,将是一场艰巨、复杂的攻坚战,对改革的条件、时机、外部环境要求较高,有利的改革窗口期转瞬即逝。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物价总水平相对平稳,能源供求关系宽松,非常有利于推进能源价格改革。去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提出了能源“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战略思想,去年底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专门部署加快推进价格改革,最近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均为能源价格改革创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体制条件和外部环境。应抓住这一难得的历史机遇,加快推进能源价格改革,统筹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实现能源集约高效清洁发展,提高能源系统效率、经济效益和全社会能源福利水平,同时极大提升我国能源产业和经济发展的国际竞争力。
2 改革总体思路及战略目标
(一)以破除垄断为抓手大力推进市场化改革。改革能源体制、破除垄断是能源价格市场化改革的关键。不破除垄断,不能形成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和多元化市场主体,市场价格机制便无从发挥作用,即使强制性放开价格,也会因其他条件不成熟使改革成效大打折扣或者无功而返,甚至产生负面效应。因此,能源价格改革不但要适应体制改革的需要,还要通过倒逼机制主动提出打破垄断等体制改革的任务和要求,为价格改革营造良好的体制环境,使价格改革和体制改革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应推动电力、油气等重点领域体制改革进度,相应改革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方式。对非自然垄断领域,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市场化改革,已具备竞争条件的要尽快放开价格。
(二)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前瞻性。能源价格尽管依附于体制,但又有其相对独立性,在体制不变的情况下,能源价格依然有较大的改革空间。因此,对暂不具备竞争条件的自然垄断、公益性产品和服务价格,如输配电和油气管输等网络性输送价格,以及居民用电、用气价格等,应理直气壮地由政府管制,但要严格投资和成本监管,主动加强对标管理和约束。在符合宏观政策取向(节能减排、绿色低碳、保障民生等)的前提下,可模拟市场建立“奖优罚劣”的评价考核机制并事先公布,提高管理效能,彻底改变以前被动、跟随式调整价格的模式。同时,可配合利用财税、市场交易等调控手段,合理反映生态环境治理等外部性成本,使能源价格与宏观经济政策及消费者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避免价格改革成为单向的“涨价游戏”。应开门搞改革,广开言路,集思广益,充分听取各方面尤其是持反对立场人士的意见,使改革的逻辑被社会公众普遍理解和接受,改革的节奏和力度主要由市场来调节。要让能源价格有升有降成为常态,给消费者更多自主选择权,逐步提高社会各方面适应市场、理性预期、提前应变的能力。
(四)因时制宜创新价格改革与管理方式。能源各行业、上中下游各环节以及不同地区之间情况千差万别,各有特点和规律,对改革的承受能力也各不相同,用一种模式推行价格改革并毕其功于一役是不现实的,不能迫于改革的压力一哄而上,胡子眉毛一把抓,更不能急功近利,强行实施一些并不成熟的改革举措。应抓住当前有利时机,统筹规划、总体设计、分类推进、分步实施。对实践亟需、时机成熟的重点领域改革,应集中力量打“歼灭战”,力争实现重点突破。要在推改革与防通缩、促环保、稳民生之间找到均衡化路径,促进能源价格日常管理与改革工作统筹协调,实现平稳过渡。
(五)处理好价格放开与下放的辩证关系。要遵循能源价格管理的规律,做到收放结合,张驰有度。对那些本应放给市场的能源价格,不能为了减少责任和规避风险,不加区分简单下放给地方,否则不仅于事无补,还会带来新的矛盾和问题。只有对仍需由政府定价的能源价格,才能根据其影响范围和性质,遵循责权利对等原则,将适宜由地方管理的下放给地方政府;对涉及全国和跨省区布局优化及利益关系的能源价格,应旗帜鲜明地由中央政府管理。
3 近期重点改革举措
(一)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一揽子破解煤电矛盾和新能源上网等难题
煤电矛盾是长期困扰能源价格工作的突出问题,当前矛盾虽已缓解,但“市场煤”和“计划电”非对称体制的弊端依然存在。现行的煤电联动机制只能实现价格的“机械传导”,对非理性的涨价或压价、成本“虚增”等都没有约束作用,且调整时间严重滞后甚至产生“反调节”效应,不利于从根本上化解煤电矛盾,只能作为一种过渡性措施。可再生能源和分布式能源上网难、消纳难,是制约新能源产业健康发展的主要短板,也是被社会诟病较多的问题,亟需从价格机制和政策上寻找出路。
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电价机制不合理、不灵活,而好的电价机制难以形成和起作用,主要又是因为现行电网公司的功能定位阻碍了市场发育和发展,不适应新兴能源产业发展壮大的需要。要从根本上破解这些难题,核心是构建新的价格机制,关键抓手在电网。
我国目前电网公司“独买独卖”的电力体制和严格的电价管制,客观上阻隔了电力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传导,使市场机制基本失灵。因此,当前改革最紧迫的任务,不是简单放开电价,而是结合电力体制改革,弱化或取消电网企业独家买卖电的垄断权力,创造条件使发电企业与用户直接“见面”交易,真正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形成及时反映供求关系和承受能力的价格,使价格信号能在上下游相关产业间顺畅传导,有效调节能源生产和消费。建议重点推进以下改革:
一是分批放开售电业务,先建立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机制,扩大发电、售电领域市场化定价范围。政府主导,建立统一的市场交易平台,发电企业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大用户强制参与,成交电量和价格由双方报价决定。对不参与直接交易的居民、农业等中小用户,电量仍由电网公司作为“保底供电商”统购统销,电价由政府调控。
二是在严格成本监管的前提下核定独立输配电价,为实施双边交易提供清晰透明的过网费信号。独立的输配电价可在核减电网无效投资和不合理成本的基础上,从保持电网现有的购销差价(含目前工商业用户承担的交叉补贴额)起步,逐渐过渡到各区域、省级电网间“对标”管理,按全国先进水平制定“领跑者”输配电价标准,促进各电网企业主动提高技术管理水平,防止其获取超额垄断利润,也使优质用电大户能享受到更低的输电价。上述办法可在深圳、蒙西等改革试点地区先行先试,积累经验后在全国推广。对早期投产的输电通道,如西电东送、三峡等输电工程,由于其运行多年后已基本收回投资,可大幅降低输电价格,为跨省区输电腾出价格空间,也为构建更大范围的电力交易市场创造条件。
三是逐步改变电网公司盈利模式和功能定位。通过逐步扩大双边交易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