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电力报 | 0评论 | 4471查看 | 2016-08-30 14:31:14
云南电力体制改革首批试点地区,不能断言其无权调整输配电价以外的电价,但必须通过建立市场机制进行,警惕似是而非的“市场”。
因拟调整当地风电、光伏发电上网电价,云南省物价局被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
近日,一份名为《关于征求云南风电、光伏发电价格政策意见的反馈》的文件在业内流传,15家企业对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在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电价标准不变的情况下,参照云南省水电企业平均撮合成交价作为云南省风电、光伏标杆上网结算电价”的政策意见表示坚决反对,称其变相降价。
云南省物价局亦通过媒体回应称,其调整风电、光伏发电结算电价 有足够政策依据,既符合《可再生能源法》相关规定,也符合电力市场化改革方向,同时也是减轻社会用电负担的客观需要。若不能及时调整,大规模弃风弃光将难以避免。
事件短时之内恐怕难有结果。各路人马对此看法不一,有的挺企业观点,有的挺政府观点,还有的则选择和稀泥,希望双方各让一步以折中方案办事。挺者中有人断言,政府是顺应市场要求,新能源企业若觉得无法活可以选择不发电。
不负责任的偏颇之辞,只能火上浇油,不会给纷争求解任何营养。未搞清事实之前,妄下结论是很危险的。需要返朴归真、正本清源,首先应当搞清的问题即是:云南省物价局有权调整新能源上网电价吗?
企业的反馈意见认为,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是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只有对风电、光伏发电上网电价的监管权利,保障国家价格政策执行到位,不得对国家制定的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作出调整。
我国电价由国家严格管控,似已众所周知,但其实情况异常复杂。在当前多项改革同期推进的大背景下,尤其如此。
支持企业观点的文件规定具有相当话语权。比如《可再生能源法》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价格法》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去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44号)也明确按不同资源区分别给出了风电、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标准。
但并非毫无破绽、滴水不漏。根据最新的《中央定价目录》,省及省以上电网输配电价由国家定价;电力市场交易机制形成前,省及省以上电网统一调度的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上网电量电价、省及省以上电网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销售电量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也由国家确定。当前,我国正处于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关键阶段,“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乃高居榜首的要务。云南作为首批电改综合试点地区之一,自然可以在此方面有所动作。因而,断言云南无权调整新能源上网电价,不能完全站得住脚。
其次的问题是,调整方式妥当与否?本轮电力体制改革,强调还原电力商品属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上述发改价格〔2015〕3044号文也表示,鼓励各地通过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陆上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项目业主和上网电价。共同的关键词是“市场”,云南的调整方式是否充分体现了“市场”?表面上看,“水电企业平均撮合成交价”已脱离了传统计划电价模式,含有市场定价因素。但是,延伸至风电、光伏发电,则其市场意味可能已大变。
无论何种市场化方式,市场主体都应有其主动作为的空间。但在云南方案中,新能源企业毫无主动作为的可能,而是完全取决于当地平均水电交易价格。把桃子的结算价格绑定到蔬菜交易价格上,岂不荒谬?似是而非的市场容易混淆公众视听,但经不起历史检验。
作为新能源定价重要参考的“常规能源发电”,亦是双方争议焦点。发改价格〔2015〕3044号文明确,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结算;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云南省物价局将“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更换为“水电平均交易电价”,很值得商榷。
总之,风电、光伏发电是我国能源转型的重要支撑,政策选择应以促进其健康发展为宜,不能因当前电力供应过剩而病急乱投医。云南本次调整计划须慎行,否则若其他地方效仿,以似是而非之“市场”重创新能源,将是能源革命的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