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电力法律观察 | 0评论 | 3687查看 | 2016-12-14 09:38:42
国家电网宣布将以混合所有形式开展增量配电业务以后,有人在电力法律观察里发起了一个《国家电网开展增量配电业务,将对试点工作带来什么影响》的小调查。现在,调查已经结束,结果可能出乎很多人的预料:对于国家电网这个巨无霸的进入,人们更多的是担心而不是欢迎。
在电网开展增量配电业务对增量试点工作影响方面,只有37%的被调查者认为会产生积极影响,而认为产生消极影响的比例则高达57%。在电网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开展增量配电业务对社会资本的影响方面,认为将对社会资本产生积极影响的比例仅有40%,而认为产生消极影响的比例则高达55%。
看来,究竟是福还是祸,电网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增量配电对电改的真实效果还有待实践的检验。
于此同时,有人注意到,发改委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的通知》也持续引发了人们的热议。与刚发布105个增量配电名单时引起的兴奋情绪不同,这一轮热议的主题似乎已经换成了“困扰”,尤其是《通知》中的一些表述更是成了难解的疙瘩。
《通知》要求,“坚持公平开放,不得指定投资主体。试点项目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公平开放,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工期、供电范围并签订协议。项目业主应为独立法人,具有与配电网投资运营相应的业务资质和投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确保诚实守信、依法依规经营。鼓励电网企业与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合作等方式成立产权多元化公司参与竞争”。这些看上去非常正确的要求却让很多人感到困惑,他们和观茶君探讨了下列一些问题:
问题一:这105个配售试点的项目业主(投资方)需要重新认定吗?
有人统计了105个试点之后告诉观茶君,这批试点以原来就存在的特殊配电区域为主,而且,在向国家发改委申报时都申报了业主单位——而明确试点的业主也是发改委在申报时所要求的——那么,问题来了:《通知》要求“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来确定项目业主,是否意味着要重新选择呢?有人表示:这就像俩人领证结婚,进洞房时却又重新选对象啊——但问题是,如何处理与“前任”的关系呢?
问题二:对于项目业主有业务资质要求,非电网企业还能参与吗?
《通知》要求项目业主“具有与配电网投资运营相应的业务资质”,那么,这个“业务资质”究竟指什么?按照上下文理解起来,难不成是经营电网的资质?也就是以前不经营电网的非电网企业还参与不了了?有人觉得这种理解未免过于狭隘,但究竟是啥资质却又没看到明确解释。
问题三:配网规划由谁承担,如何落实?
配网规划包括供电范围、投资、工期、建设规模等一系列问题,是搞好增量配电的核心工作,直接关系到将来的投资成本、投资收益等关键问题。这么重要的工作有谁承担,又需要经过什么样的审批程序?尤其是,规划和建设是否应该分开?如果分开如何做好衔接?作为投资方是否应该参与和承担配网规划的相关工作呢?
问题四:鼓励电网企业参与竞争,如何保证投资主体确定的公平公正?
对于电网企业的参与,《通知》用了“鼓励”一词,有人觉得这也难怪电网积极参与了。但问题是:电网的积极参与之下,非电网企业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另一个不得不提的疑问是:在大多数试点都已经有项目业主的情况下,这种“鼓励”会起到什么作用?如果与前面提到的重新选定业主的问题一结合,很难不让人产生一种错觉——明明已经有业主的项目却鼓励电网投资,是为了给电网提供进入增量配售试点提供方便么?
看来,增量试点还真是有不少需要解决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增量试点应该还有个细则才行,否则落地会五花八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