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网能源研究院 | 0评论 | 3523查看 | 2017-08-08 09:52:17
1、建立优先购电、优先发电制度 坚持可再生能源优先上网
中发9号文的两个配套文件《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5]255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6年电力运行调节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6]413号)等文件均指出,建立优先购电、优先发电制度,保障规划内的可再生能源优先上网。
在9号文配套文件《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了优先发电适用范围,包括纳入规划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跨省跨区送受电中的国家计划、地方政府协议送电量。《意见》同时给出了优先发电保障措施,包括留足计划空间、加强电力外送和消纳、统一预测出力、组织实施替代等。
在山西、云南、甘肃、河南、新疆、山东、湖北、四川、辽宁、陕西等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中均提出,要通过建立优先发电制度,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
2、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参与市场直接交易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5]2554号)规定,在可再生能源富集地区,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形成市场主体,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参与直接交易并逐步扩大交易范围和规模,促进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三北”地区可再生能源消纳工作的通知》(国能监管[2016]39号)规定,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会同省级能源管理部门做好可再生能源直接交易工作,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市场直接交易并逐步扩大交易范围和规模,鼓励超出可再生能源保障性利用小时数的发电量参与市场交易。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技术进步降低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在甘肃、新疆、湖北等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中均提出,要推进电力直接交易,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其中,甘肃省将电力直接交易作为专项改革试点工作;新疆也将探索建立和开展跨省跨区电力直接交易试点。
3、鼓励可再生能源供热、替代燃煤发电以及实施电能替代
电改9号文配套文件《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在风、光、水等资源富集地区,采用市场化机制引导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企业减少自发自用电量,增加市场购电量,逐步实现可再生能源替代燃煤发电。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5]2554号)规定,在可再生能源富集地区,鼓励可再生能源供热以及实施电能替代,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扩大电力消费,促进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可再生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5]518号)规定,通过替代发电,实现不同类型电源的利益调节,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多发满发。
在北京、甘肃、河南、湖北等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中均提出,要通过替代发电方式,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其中,北京市提出完善发电合同转让交易机制,尽量将北京市火电机组发电量计划转让给京外的可再生能源及大容量、高参数、超低排放机组;推进可再生能源特别是低谷弃风和弃光电力在“煤改电”、热泵系统、乡镇清洁采暖、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的使用。甘肃省提出促进扩大省内终端消费环节电能对化石能源的替代,推进新能源与自备电厂发电权交易置换,推广集中电采暖替代燃煤锅炉、“以电代油”等项目,鼓励电能替代传统能源。
4、鼓励跨省跨区消纳可再生能源
中发9号文配套文件《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鼓励跨省跨区消纳可再生能源。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三北”地区可再生能源消纳工作的通知》(国能监管[2016]39号)规定,电力交易和调度机构应在保证安全和输电容量允许范围内,根据市场需求情况,按交易规则组织外送富裕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扩大消纳范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银东直流跨区部分送受电计划的复函》(发改运行[2016]441号)明确提出,银东直流跨区送受电计划中,可再生能源外送电量占市场交易电量比例应不低于30%,交易方式以平台集中竞价为主。
在山西、广西、新疆等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中均提出,要通过跨省跨区交易,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其中,广西省提出制定风电等新能源发电项目送出工程规划,鼓励风电等送出工程由项目业主建设或代建,项目业主依法依规享受可再生能源接网工程补贴。新疆自治区提出探索建立和开展跨省跨区电力直接交易试点、跨省跨区发电权替代交易试点等机制。
5、提高辅助服务补偿力度 完善推广电力调峰市场机制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三北”地区可再生能源消纳工作的通知》(国能监管[2016]39号)规定,针对“三北”地区电力系统灵活性不够的现状,以及风电和光伏发电随机性、波动性、间歇性的特点,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进一步完善“两个细则”,提高辅助服务补偿力度,完善推广电力调峰市场机制,通过深化辅助服务补偿机制挖掘当地电力系统调峰潜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方案的复函》(发改办运行[2016]863号)指出,积极推进市场化进程。试点地区在方案实施过程中,积极推进市场化进程,探索建立完善辅助服务机制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尝试建立备用容量市场增加火电机组调峰积极性。
《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可再生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5]518号)指出,电力企业通过替代发电(发电权交易)、辅助服务等市场机制,实现不同类型电源的利益调节,促进可再生能源多发满发。具备条件的地区,可跨省区实施。
《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参与辅助服务费用分摊。
2016年10月,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同意开展东北区域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专项改革试点的复函》(国能监[2016]292号)。2016年11月,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明确提出正式启动东北地区辅助服务市场试点,成熟后全面推广。随后,东北能源监管局按照国家能源局指示精神,连续出台《东北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专项改革试点方案》、《东北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正式启动东北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专项改革试点工作。
在山西、甘肃、新疆等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中均提出,要通过完善辅助服务机制,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其中,山西省提出,通过多种方式加大调峰补偿力度,通过双边协商或市场化招标等方式确定参与调峰交易双方,鼓励可再生能源通过电力市场购买火电、抽水蓄能、电储能、电力用户等提供的辅助服务以促进全额消纳;2016年底前修改完善具体补偿办法,建立更加有利于可再生能源消纳的调峰补偿机制。甘肃省提出,建立有偿调峰机制,挖掘系统调峰潜力,鼓励火电机组深度调峰和热电联产、自备电厂参与调峰。
6、积极促进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 完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等制度
《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规定,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年发电量分为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和市场交易电量部分。其中,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通过优先安排年度发电计划、与电网公司签订优先发电合同(实物合同或差价合同)保障全额按标杆上网电价收购;市场交易电量部分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参与市场竞争方式获得发电合同,电网企业按照优先调度原则执行发电合同。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发电以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暂时不参与市场竞争,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全额收购。保障性收购电量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合同不得主动通过市场交易转让。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国能新能〔2016〕54号)指出,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