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水:地位平等是大电网与增量配电网融合发展的基础
发布者:lzx | 来源:中国电力圆桌 | 0评论 | 3761查看 | 2019-07-30 18:47:38    

2019年7月6日至7日,“中国电力圆桌”2019年二季度会议在北京成功举办。“中国电力圆桌”成员、国家能源局原总工程师韩水围绕“增量配网与大电网融合发展”会议主题,提出三方面的看法:


第一,融合发展是大电网与增量配电网共同的愿望。


第二,地位平等是大电网与增量配电网融合发展的基础。


第三,公平监管是大电网与增量配电网融合发展的保障。


一、融合发展是大电网与增量配电网共同的愿望


大电网与增量配电网的发展不相矛盾,可以谋求共同发展。韩水认为,在原来管理模式下,大电网之外的存量配电网缺少发展动力和资金,电网薄弱,可靠性差,现在将存量配电网作为增量配电网来改革,引入社会资本,解决了大电网和存量配电网共同发展的问题。双方发展重点不同,融合发展可以形成共赢局面。此外,增量配电改革试点中,新规划的园区电网没有配备供电能力,进行增量配电改革具备条件,也能够得到电网公司的支持。


增量配电改革不会造成电网的碎片化。韩水指出,关于这一问题,在改革设计之初就做好了四方面的考虑:一是省级人民政府对配电网要作统一发展规划,电网企业和增量配电企业需按规划建设配电网;二是电力系统实行统一调度,电力企业要分级执行调度指令;三是坚持电网互联,团结治网,互利共赢,在统一电网下不形成孤网;四是严格事前监管。其中,在增量配电改革设置唯一的行政许可审批制度(电力业务许可),是防止电网碎片化的重要手段。增量配电改革仅在配电网的投资主体、管理模式上发生变化,电网依然统一。


增加电量供应是大电网与增量配电网共同的发展目标。电网企业把投资的重点放到输电网建设,增加对配电网的输电能力;增量配电企业把投资的重点放在配电网建设,满足供电区内电力需求,增加电力供应能力。增量配电网供电范围内电源较少,为满足电力供应必须由区外购电,由输电网输送到区内。增量配电网增加供应电量越大,外购电量和输送电量就越大,电网的投资回报就越好。从现阶段输配电价比重看,输电网的投资回报会好于配电网。


二、地位平等是大电网与增量配电网融合发展的基础


韩水认为,地位平等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投资建设方面地位平等。在规划范围内,电网公司要公平开放大电网,为增量配电网的建设提供便利,不能设置任何关卡。政府主管部门要尽快出台相关政策,规范电网企业公平开放电网接入,并实施有效监管。


二是交易结算方面地位平等。增量配电企业是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在规范的电力市场中,市场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增量配电企业可以自主与其他市场主体按市场规则进行交易并结算。电网公司要尊重各市场主体的交易合同,组织实施,并收取相应的输电费用。在电力市场建设时,地方政府要确立增量配电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规范交易规则,并实施有效监管。


三是调度主体地位平等。依据现行的调度规则,各级调度机构按照明确的调度权限行使调度职能,不允许越级调度,或不执行上级调度指令。增量配电网有独立的调度机构,一方面要负责增量配电网的安全运行,另一方面要服从联网的上级调度指令,共同维护大电网安全运行。与增量配电网联网的上级调度机构要尊重增量配电网的独立调度职权,按照调度规则下达调度指令。


四是大电网与增量配电网的信息对称。双方要把包括安全运行、检修、故障、负荷预测、电力电量交易等信息互通,防止因信息不对称影响电网安全运行和电力供应。


三、公平监管是大电网与增量配电网融合发展的保障


韩水指出,政府公平地行使机构职责是各利益主体获得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增量配电改革能够顺利推进的保障。通过前期试点来看,政府在监管上有所缺失是改革试点推进缓慢的原因之一。对此,他提出四点建议:


一是加强供电营业区划分的监管。增量配电改革相关文件中明确指出,在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能有一个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加强对供电营业区划定的监管,确定供电营业区唯一合法供电商的地位是防止配电网重复建设和电网碎片化的一项重要手段,只有把这个监管责任落实到位,才能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进,保障各方的权益不受损失。


二是加强规划实施和电网公平接入监管。在地方政府做好配电网规划之后,电网企业和增量配电企业一定要按照规划,保时、保质、保量进行建设,不能以各种理由对已规划的线路和变电设施拖延或者是阻止建设。监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发生纠纷电网企业和增量配电企业可以向监管部门投诉,监管部门要协调解决问题,促进双方融合发展。


三是加强信息公开的监管。信息不对称会影响电网企业和增量配电企业安全运行、可靠供电和公平交易。地方政府对信息公开要有严格要求,明确需要公开的信息和时间,监管部门要对信息公开实施监管。


四是加强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的监管。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是所有配电企业的应尽义务,尤其是增量配电企业对此不甚熟悉,缺少专业人员和技术指导,监管部门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要有针对性的加强培训和指导。


韩水,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在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东北电网公司、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任职。曾任国家能源局总工程师,现任中国能源研究会特邀副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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