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启动的背景下,从国内七大碳交易试点的发展现状入手,分析我国碳市场存在碳交易规则与机制有待完善、缺乏碳金融支持、碳交易人才不足等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对推动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提供参考。
全球气候变暖问题日渐突出,世界范围内的绿色低碳发展成为大势所趋。随着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京都议定书》的签订,世界各国开始重视碳减排,极大地促进了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
推动碳排放交易对改善全球气候问题具有重要意义,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开始重视碳交易市场的建设,据联合国预测,至2020年全球碳市场交易额有望达到3.5万亿美元,超过石油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绝对总量的减排,但作为负责任的大国,我国早在2009年主动承诺到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更是强调,“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2011年起国家发改委先后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深圳启动7个碳交易试点,探索建立碳交易机制。
截至目前,七个碳排放交易市场已经历多年探索,在碳排放交易系统的基础设施、社会环境、技术基础等方面日趋完善。2017年12月19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印发,标志着我国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总体设计基本完成,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建立。
一、我国试点碳市场发展现状
1.初步建立市场准入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从市场准入情况看,各试点省市市场准入规则不一,但均覆盖了一些高能耗、高排放行业,如电力(7个地区)、钢铁(5个地区)、化工(4个地区)等。此外,深圳、天津等还将服务业和大型公共建筑纳入排控范围。
完善的政策、法律体系是碳交易市场正常运行的基本保障。试点地区自成立以来,分别出台了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碳交易地方法规(北京、深圳和重庆)、政府规章(上海、广东和湖北)或部门规范性文件(天津),对排放控制目标、配额分配方法、质量控制等多方面加以规定,使碳交易市场机制得以有效发挥。
2.形成了以配额现货和CCER为主要品种的交易模式。从交易品种来看,目前我国碳交易试点市场主要包括配额现货(SHEA)和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配额现货交易,就是允许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减排的成本之间的差异,在碳排放市场中对温室气体排放的额度进行自由交易。配额现货交易包括公开交易、协议转让交易以及拍卖交易三种方式。
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是指国内减排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和企业实力自愿降低并经认证的碳排放量。我国CCER项目类型中,以风电、光伏发电、水电、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类项目居多。
目前我国碳试点中有关碳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很少,仅湖北和深圳上线了碳远期,上海正在探索碳远期产品,而碳期货依然空白。2014年起,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湖北等碳交易试点省市,先后推出了近20种碳金融产品。但由于试点市场流动性不足、缺乏社会资金来支撑碳金融业务的持续开展,导致部分产品市场参与度较低。
3.碳成交量和成交额呈上升趋势。2013年以来,我国碳交易市场十分活跃,碳配额现货成交量和成交额呈上升趋势,且增速明显。2017年增速有所减缓,全年成交配额现货接近6740万吨,较2016年交易总量增长约5.31%;交易额约11.81亿元,较上年增长约13.01%(数据来源于北极星环保网)。目前湖北在7个试点地区中交易量最大,重庆和天津市场成交量则较小,交易几乎陷于停滞。
湖北市场的成交量主要得益于三方面的因素:一是其控排企业多,拥有较大的配额规模;二是市场准入门槛较低,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均可参与;三是碳金融创新走在各试点省市的前列。重庆试点碳市场采取“企业自主申报的方式”,造成配额大量剩余,交易几乎陷入停滞。天津市纳入的企业数量在7个碳交易试点中最少,且钢铁类型企业占了近一半。
4.碳交易价格地区差别大。我国各试点省市碳交易价格差别较大,且波动程度不同。具体来讲,北京碳配额价格较高,大多维持在50元/吨以上,且价格较为平稳;天津、湖北价格较为平稳,保持在1015元/吨;广东价格也较为平稳,介于1020元/吨之间;重庆则波动较大,自2017年以来价格呈“U”型走势,2017年3月之前价格约为15元/吨,后一度跌至1元/吨,至2017年底方才回升,接近30元/吨;深圳碳试点建立之初波动较大,碳价最高达99.8元/吨,2015年后趨于平稳,介于2550元/吨之间;福建自成立以来碳价呈下降趋势,介于2040元/吨之间;上海碳价呈先下降后上升趋势,最高达48元/吨,最低达4.29元/吨。
二、中国碳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
1.碳试点的市场准入规则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入场企业的标准低,类型单一。我国碳试点基本都局限在高排放的工业领域,而没有给可以加入市场的农、林等行业留有机会。
而且,对于有些省市来说,工业并非其主要产业,这就使得有些试点反映出的预期较差。在这一情况的驱使下,为了活跃碳交易市场,碳试点市场就不得不降低入场门槛。但对于这些企业来说,减排的边际成本高,减排量的多少并不十分重要,这也使碳交易市场的作用大打折扣。
长期形势势必会使得市场的长期发展动力不足,因为不能实现在减排的同时又可以降低生产成本的目的,更加不利于其他有强烈减排意愿或更有必要进行减排的企业更好地进行减排,这种市场资源的不公平配置,对市场的长期发展是十分不利的,且不利于我国碳交易市场的成熟以及国际化。
2.缺乏碳金融支持。我国本土金融机构和国外金融机构数量众多,金融资本充实,但在我国,金融业对碳交易涉及却不多,只是对某些领域开展融资贷款。且目前国内有关碳交易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相关业务的财务会计处理机制的缺乏,还有与碳交易相关的碳远期、碳期货等金融衍生创新产品设计寥寥无几。种种外部性原因,导致各个碳试点的市场缺乏创新和活力,使得碳试点的市场表现欠缺。
3.缺乏相关方面人才。碳交易是一个新兴产业,熟悉碳交易相关理论并将其与中国国内实际情况联合在一起实践的政府官员、企业管理人员不多;可以开发、熟练运用衡量碳排放、减排标准方法的系统性技术人员缺乏;以及涉及衡量和规避碳交易市场风险,碳交易市场风险监管的人才缺乏,这些都成为碳试点市场发展的“瓶颈”,这些人才的获得才能使得碳交易市场有更多的发展动力。
三、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建设建议
1.完善碳交易市场的准入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应制定并明确入场标准,提前审查,避免出现资源的浪费或者相关减排意愿强烈的企业得不到入场机会的现象。其次,应一步提高进入碳汇市场的相关企业包含度,使得农、林企业也尽早融入碳交易市场,促进碳交易市场的进一步完善。
同时制定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执行力度,对一些不符合碳交易市场进入规则,并进行相关信息造假的行为予以一定的处罚,以此来提高入场企业质量,使碳交易市场发挥其最大的作用。
2.扶持碳金融发展。加大碳交易市场的资金投入并提高各个金融机构的业务参与程度,并建立符合的政策、制度或者提供适当的福利条件,推进碳交易市场的发展。比如相关业务方面进行免税或者税收降低的政策,疏通其他的融资渠道,带动社会各行业的整体性投入等等。其次,应提高银行在碳金融方面的参与度。一方面,大银行的金融资本雄厚;另一方面,大银行可以起到引领的作用。
当然,也应当与其他金融同业进行适当的合作,加快设计一些符合我国国情的碳期货、碳掉期交易、碳证券等碳金融创新产品,为碳交易市场增加活力。
3.培养相关人才。国外的相关技术较为成熟,中国可以向国外适当借鉴,也可以进行人才引进,使之为国内的碳汇市场发展提供新鲜的想法并提出一些合理的建议与方向。同时,应对于一些相关方面的人才进行大力培养,更重要的是,应当进一步推广碳汇市场相关理念,让碳汇市场受到同其他市场一样的相关重视。
此外,对于一些从事相关行业的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相关审核,将更有思想的人才留在碳交易市场,为我国的碳汇事业发光发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