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方区域6家电力交易机构联合发布《南方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交易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南方五省区消纳量交易由此启动。
其中《规则》交易价格: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化单位为0.01元/凭证,及0.01元/MWh。为避免市场操纵或恶性竞争,将设置申报、结算价格上下限。作为一项全新的交易品种,前期对价格的监管十分重要,售电公司的经营,也从此多了一项重要的考虑因素。
市场主体可以通过银行或者电网开展交易结算,如通过银行结算,则需要“预存”资金,保证账户余额不小于交易所需要的金额。
关于印发《南方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广州交易〔2021〕17号
各市场主体: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及相关文件的工作要求,推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市场建设,南方区域各电力交易中心联合编制了《南方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交易规则(试行)》,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原文件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