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目标,自治区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18.0%,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16.5%;激励性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19.7%,激励性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18.2%。到2025年,全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力争达到25%以上,推动自治区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
该方案规定,电网企业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企业等,承担与其年供(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承担与其年电力市场购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