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5日,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享受中央政府补贴的绿电项目参与绿电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就进一步完善绿电交易机制和政策,稳妥推进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绿电项目参与绿电交易,更好实现绿色电力环境价值给出有关要求。
根据文件,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绿色电力,参与绿电交易时高于项目所执行的煤电基准电价的溢价收益等额冲抵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或归国家所有;发电企业放弃补贴的,参与绿电交易的全部收益归发电企业所有。
由国家保障性收购的绿色电力可统一参加绿电交易或绿证交易。即电网保障收购并享受国家补贴的项目,由电网或承担可再生能源发展结算服务的机构统一参加绿电或绿证交易,交易方式包括双边、挂牌以及集中竟价等,溢价收益及对应的绿证交易收益等额冲抵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或归国家所有。
此外,不再由电网企业保障收购或选择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绿色电力可直接参与绿电或绿证交易,对应的溢价收益则在核发可再生能源补贴时等额扣减,可委托电网或结算机构代其参加绿电或绿证交易。
需要强调的是,绿电交易结算电量占上网电量比例超过50%且不低于本地区绿电结算电量平均水平的绿电项目,由电网企业审核后可优先兑付中央可再生能源补贴。
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绿电项目参与市场溢价收益专账管理、定向使用。由北京、广州结算公司单独记账、专户管理,本年度归集后由电网企业按程序报财政部门批准后,专项用于解决可再生能源补贴缺口。
在具体职责划分方面,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完善绿电绿证交易管理制度体系,加强对各地区绿电绿证交易工作的跟踪指导。财政部做好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电网企业要切实履行在保障性收购、信息归集等方面的责任,为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绿电项目参与绿电市场交易创造条件。
文件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