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强3月5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强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和外送通道建设,推动分布式能源开发利用,发展新型储能,促进绿电使用和国际互认,发挥煤炭、煤电兜底作用,确保经济社会发展用能需求。
记者关注到,这是绿电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
实现双碳目标,电力行业脱碳是关键,绿色金融则是市场化手段,绿色金融与电力市场协同发展意义重大。今年两会,多位代表委员围绕绿色金融、碳金融建言献策。
标准与规范仍是重中之重
“目前我国绿色金融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绿色金融标准不统一、可持续信息披露不完善、绿色金融产品和市场体系不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不到位、转型金融框架有待建立等问题。”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党委书记霍颖励表示。
霍颖励提出,绿色金融标准体系是规范绿色金融业务的重要保障。我国绿色债券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制定,基本上做到了与国际主流绿色债券标准保持一致,但绿色信贷标准口径不一,且国内绿色信贷标准与国际通行标准还存在一定差距。为此建议统一绿色金融标准。
全国政协委员、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同样表示,我国碳金融市场已经取得初步进展,但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全国碳市场的交易规则中,还未明确碳排放权的金融属性。碳金融业务的法律地位和政策支持尚未明确,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碳金融市场的发展。
南存辉建议,构建以《条例》为立法基础,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为支撑的制度体系,进一步推进绿色金融和转型金融标准体系建设。建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金融主管部门通过部门规章等形式,尽快明确碳排放权的金融属性,支持以碳排放权为标的开展担保融资业务,支持金融机构在存量资产及债务处置与清偿过程中,以碳排放权担保品优先受偿。
全国人大代表,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顾天翊也认为,我国有关绿色金融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工具还需及时完善。她建议,搭建完善的企业绿色维度指标体系,并与企业工商管理和征信管理相结合。将符合人民银行碳减排支持工具的企业,或其他符合人民银行专项政策工具的企业使用的某笔专项贷款在征信系统内嵌入标签,方便金融机构查阅信息。在完善的系统下,探索推出将企业碳足迹和能耗水平与贷款利率及贷款额度挂钩的贷款产品。
开放、创新赋予市场活力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大力发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贝壳财经记者了解到,作为绿色金融产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23年我国绿色债券发行数量下降,绿色债券流动性不足。
如何通过创新,让市场更具活力?
“丰富的绿色金融产品体系有助于满足市场主体多样化需求。”霍颖励建议进一步丰富绿色金融产品和市场体系,一是建议鼓励境内外发行人依据《共同分类目录》发行绿色债券,不断增强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在全球的影响力;二是丰富绿色金融产品供给,提升绿色债券流动性。
霍颖励表示,考虑到银行间市场对外开放以及绿色债券发展情况,建议监管部门允许在银行间市场推出绿色债券ETF产品。一方面债券ETF是国际成熟的投资品种,境外机构接受度高,可吸引更多境外机构投资我国债券市场;另一方面,发行绿债ETF可充分利用指数化投资风险分散、透明度高、投资成本低的优势,有利于降低绿色债券投资成本和难度,推动实体经济实现绿色低碳转型。
南存辉表示,碳金融作为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不仅可以促进金融业务创新,也为绿色经济转型提供资金支持。他同样建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一步推进碳市场扩容工作,扩大碳市场的覆盖范围,继续深化绿色金融试点,逐步允许金融机构、各类投资者参与交易,提升碳交易市场流动性,增加交易量和活跃度。金融机构也需要积极主动发展多样化金融工具等。
他同时建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金融主管部门鼓励金融机构探索碳金融产品创新,挖掘碳排放权价值,创新金融形式,探索贴合企业和机构实际需求,具备可操作性、简便性、流通能力强的碳金融产品。对于期货、期权产品等风险较高的碳金融衍生品等加强有效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CCER正式启动,可考虑与香港有关市场联通
针对碳金融市场的建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毕马威中国顾问李慧琼就内地与香港有关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合作提交了相关建议。她建议,可从长远探索内地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与香港Core Climate交易平台互联互通,例如项目互挂及买卖交易互通。
据悉,香港交易所在2022年10月推出了国际碳市场Core Climate交易平台。
今年1月22日,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CCER)正式启动。这将对碳市场期现联动的打通、碳金融产品开发创新的推动产生深远影响。
李慧琼表示,目前,国家生态环境部已经制定发布了造林碳汇、并网光热发电、并网海上风力发电、红树林营造等4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她还建议,可探讨以香港作为平台,将相关方法学推广,例如吸引“一带一路”合作伙伴政府及企业使用相关方法学作自愿减排项目设计、实施、审定和减排量核算、核查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