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能源局 | 0评论 | 4660查看 | 2013-12-11 09:05:00
记者9日从国家能源局网站获悉,为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加强光伏发电并网运营监管,国家能源局近日印发了有效期为3年的《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明确了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于光伏发电并网运营的各项监管责任,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从而推进光伏发电并网有序进行。
这一办法适用于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办法对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运行、交易、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管。
在监管的具体内容上,办法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电力许可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管,对光伏发电电能质量、配套电网建设、并网服务、并网环节的时限情况等进行监管,对光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和并网协议签订、执行和备案情况进行监管,对电力调度机构优先调度光伏发电、电网企业收购光伏发电电量情况进行监管,对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维护、发电电量和上网电量计量、电费结算、补贴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管。
《办法》强调,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未能全额收购的,电网企业应当及时将未能全额上网的时间、原因等信息书面告知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并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备案。电网企业还应按照国家核定的补贴标准,及时、足额转付补贴资金。而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也将对上述情况实施监管。若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经济损失,《办法》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