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配额考核实施在即: 煤电与指标完成情况挂钩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 0评论 | 4138查看 | 2015-04-10 14:38:00    
  可再生能源配额考核实施在即。近期,湖北、内蒙古等地相继发文,为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优先调度铺路,湖北省发改委要求各州、市、直管市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考核准备工作。

  此前,国家能源局已多次就配额考核指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征求相关部委、能源企业和各省政府意见。按照规定程序,配额考核办法经国务院审定后实施。

  正在推进的新电改方案也提出,依照规划认真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解决好无歧视、无障碍上网问题。随着改革的推进,清洁能源有望获得优先调度、全额保障收购的特权。

  省政府和电网承担配额责任

  在国家清洁低碳的能源战略下,国内可再生能源规模不断扩大。但随着我国可再生能源并网规模的不断增加,受用电负荷增长放缓、电网调峰能力有限等诸多因素影响,“三北”等地区出现弃风限电问题。

  配额制实施的目的是解决可再生能源并网消纳难题。一位参与方案研究的专家介绍,按照2020年我国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15%和2015年11.4%的阶段目标,国家能源部门将统筹考虑各地区可再生能源资源、电力消费、输电通道、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电力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指标。

  纳入考核的能源品种包括,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地热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各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及省级电网企业承担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的责任。

  航禹太阳能执行董事丁文磊认为,配额制的实施将为非水可再生能源发展提出明确指标,通过对地方政府和同级供电公司双线考核机制,对新能源产业是极大的利好,有效提振新能源投资方的投资信心和积极性。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计入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包括:1、本地区生产并消费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2、从区域外输入电量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3、本地区可计量的自发自用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向其他区域输送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计入受端地区,不再计入送端地区。

  此外,由于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具有强制性,在相关方案制定过程中,关于各地配额指标的确定、考核方法等有诸多不同意见。

  煤电与可再生能源配额挂钩

  按照考核方案,国家鼓励各省人民政府制定超过基本指标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

  湖北省发改委、能源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考核准备工作的通知》提出,各大发电集团在湖北省新能源装机占该集团在湖北省权益发电装机(主要指燃煤火电装机和新能源装机)的比重,2015年达到3%以上,2017年达到6%以上,2020年达到10%以上。

  内蒙古自治区在《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中提出,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达到15%,到2020年达到20%。2015年各盟市区域内风电限电率控制在15%以内,今后力争限电率长期维持在15%以内;2015年各盟市区域内太阳能光伏发电限电率控制在6%以内,今后力争限电率长期维持在6%以内;生物质能发电、水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原则上不限电。

  在配额考核方式上,湖北省将研究出台,发电企业新上煤电项目、燃煤机组发电小时数与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占比挂钩的政策措施。不能完成考核目标任务的,调减燃煤机组发电小时数,并以此作为安排新上煤电项目的依据。同时未完成新能源建设任务折算为碳排放量,要求企业购买对应的碳排放额度。

  这一考核方式与国家层面方法一致。上述参与方案研究的专家介绍,按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对在考核期未达到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基本指标或在年度中进展明显滞后的省,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可采取暂停下达或减少其化石能源电力年度新增建设规模等措施,有效调整有关地区的能源结构。

  对于在考核期超过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基本指标的省,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在对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进行考核时,将超过基本指标部分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完电力消费量按照等价值折算成节能量,不计入该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控制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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