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
来源:国家能源局 | 0评论 | 11624查看 | 2015-09-30 12:33:00    
国能新能〔2015〕355号

各省(区、市)发改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太阳能热发电是太阳能利用的重要新技术领域,为推动我国太阳能热发电技术产业化发展,决定组织一批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目标

  目前国内太阳能热发电产业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形成产业规模,工程造价较高,技术装备制造能力弱,缺乏系统集成及运行技术。为攻克关键技术装备,形成完整产业链和系统集成能力,现组织建设一批示范项目。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以槽式和塔式为主,其他类型也可申报,示范目标:一是扩大太阳能热发电产业规模。通过示范项目建设,形成国内光热设备制造产业链,支持的示范项目应达到商业应用规模,单机容量不低于5万千瓦。二是培育系统集成商。通过示范项目建设,培育若干具备全面工程建设能力的系统集成商,以适应后续太阳能热发电发展的需要。

  二、示范项目要求

  (一)资源条件和技术要求。场址太阳直射辐射(DNI)量不应低于1600kWh/m2a。示范项目各主要系统的技术参数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鼓励示范项目采用技术较先进,实现国内产业化的设备。原则上符合随此通知印发的《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技术规范》(试行)的技术要求。

  (二)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求(附件2)。实施方案要包括项目技术和工程方案、投资经济性测算报告。技术和工程方案应包括设备来源、技术合作方、系统集成方案等信息,并提供项目支持性文件、筹措资金材料等。投资经济性测算报告应对工程各环节的投资成本构成分列测算,以便于对各申报项目汇集后相互比较,逐一测算工程造价,为测算电价提供参考。若项目单位申报价格明显偏高,我们将不考虑该项目纳入示范的可能性,对存在不正常偏差和不规范测算的项目,也取消列入示范的资格。

  (三)经济性分析边界条件。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总投资的20%;项目贷款利息按照项目企业实际获得的贷款利率计算;项目建设期按2年,经营期按25年;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参考新能源发电项目平均收益水平;增值税税率暂按经营期25年内17%测算。

  (四)目前太阳能热发电尚未形成完整的技术和装备制造体系,为减少重复建设和浪费,对同一技术来源和类型的项目要控制数量。对各地申报项目数量做以下限制:同一项目业主在一个省(区、市)的项目超过1个时,应为不同的技术路线;一个企业可以在不同的省(区、市)申报项目,但总数量不超过3个,同一技术路线和技术来源的不超过2个。

  三、示范项目组织

  (一)示范项目申报。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经济性较好、实力较强的投资业主编制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并开展项目初审和申报工作。项目技术和工程方案、投资经济性测算报告分开编写上报。示范项目申请报告请于10月底前报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

  (二)示范项目审核。国家能源局组织专家审核示范项目技术方案的先进性、设备的国产化率、经济性测算指标的合理性、项目前期工作情况,以及项目是否具备近期开工条件等,通过审核的项目列入备选项目名单。

  (三)示范项目上网电价。国家能源局组织专家对各申报项目的根据投资经济测算报告进行统一评审,综合比较后提出上网电价的建议,若投资经济性测算报告中的数据明显不合理,则将该项目从备选名单中剔除。

  (四)示范项目确认。国家能源局统筹考虑进入备选名单项目的经济性、设备国产化率和技术先进性,对名单项目进行排序并确认示范项目名单。

  (五)示范项目建设。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示范项目建设。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验收通过后,组织编制项目验收报告,并上报国家能源局。

附件:
国家能源局     
201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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