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经济参考报 | 0评论 | 3652查看 | 2016-03-08 10:33:00
在实施低碳发展和能源革命的国家战略推动下,可再生能源迎来发展的最好时期,但产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补贴拖欠掣肘。
数据显示,2015年,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缺口再创新高,累计约300亿元,较往年仍在增加。2015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上调4厘至0.019元/千瓦时,预计可多征收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190亿元,但仅能弥补一部分补贴拖欠费用,无法覆盖目前累积的补贴缺口,更难以支持《可再生能源“十三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中所提“2020年光伏发电1.5亿千瓦,风力发电2.5亿千瓦”发展目标所需的补贴资金规模。
与此同时,当前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主要由可再生能源附加和财政专项资金组成,由于两者的征收、拨付和监管分属不同政府机构,因此在可再生能源附加征收不能满足补贴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主管机关相互推诿,加剧了欠发的矛盾。此外,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申报和审批流程繁琐,延长补贴拖欠周期,目前长达18至36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补贴的拖欠导致发电企业资金流转不畅、财务成本增加,产业链出现发电企业、设备企业、零部件企业间的三角债现象,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经济效益,间接提高了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
为此,建议完善可再生能源补贴机制。首先,上调可再生能源附加标准,保证全额征收。建议根据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状况和2030年非化石能源规划目标,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水平进行调整,由0.019元/千瓦时上调至0.03元/千瓦时,并保证全部电量足额征收,确保补贴资金能够满足产业发展需要。2020至2030年,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情况,逐步下调电价附加水平至2025年陆上风电和2030年光伏发电分别实现平价上网,不再需要补贴。
其次,调整补贴期限。建议可再生能源项目实现平价上网前,所发电量按可再生能源上网标杆电价收购,直至项目完成贷款还本付息后,调整为按常规化石能源上网电价收购,既保障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合理经济效益,也保证了补贴资金的有效利用。
此外,调整补贴资金管理机制。建议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四条,并督促有关部门修改配套法规,明确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是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唯一来源,由国家发改委统一审核监管,取消用国家财政年度专项资金补偿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缺口的规定,提高可再生能源补贴管理效率,杜绝主管机构推诿现象。
最后,简化补贴资金征收和拨付程序。建议简化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和补贴申报、审批、拨付方式,规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支均由电网公司代为完成。电网公司根据上网电价水平直接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上来直接拨付电网,同时免除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在征收、发放过程中的各种税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对电网企业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