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机制在碳排放权价格形成中起基础性作用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 0评论 | 7459查看 | 2016-11-04 10:29:00    
       与一般商品市场相似,较理想的碳价格形成机制应是市场机制,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碳价格的涨落。在其他条件不变时,需求增加,则价格上升;供给增加,则价格下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是碳排放权清晰,碳交易规则公平合理。

       价格形成机制是指价格形成的制度安排,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价格管理权限,即价格决策的主体是谁,由谁定价;二是价格形式,包括价格形成的方式、途径和机理;三是价格调控方式,包括价格调控的对象、目标和措施。价格形成机制是市场机制中的基本机制,在市场机制中居于核心地位,价格形成机制是市场机制中最敏感、最有效的调节机制,市场机制要发挥作用,必须由价格机制来实现。价格的变动对整个社会经济活动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商品价格的变动,会引起商品供求关系变化;而供求关系的变化,又反过来引起价格的变动。

  同样,作为一种市场形式,碳市场运行也需要建立有效的价格形成机制来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行。碳市场价格机制的核心就是确定碳交易对象——碳排放权价格的决策主体、形成方式以及调控方式。

  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主要方式

  当前的价格形成机制主要包括三种方式:一是以市场定价为主的价格形成机制;二是以政府定价为主的价格形成机制;三是混合定价机制,即结合市场、政府、中介机构等多方面力量的价格形成机制。

  所谓政府定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制定价格。政府定价是政府直接制定价格的行为,这种行为是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价格形成的重要方式。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定价仍然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完全垄断行业一般采用政府定价方式。政府定价具有强制性,属于行政定价性质。

  市场定价是指政府不直接干预价格的制定,主要由交易双方根据碳排放权的市场供求变化和竞争情况来自主商定价格。市场定价主要发挥企业和消费者等市场主体在价格形成中的作用。生产者根据市场的需求状况、本企业的生产能力及有关因素,对所生产的产品或所能提供的服务确定相应的商品价格。同时,需求者或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对商品的偏好程度、消费习惯和消费心理、所需商品或劳务的替代品价格、互补品价格以及广告对自身的影响等因素,自主决定是否接受生产者提出的价格。

  混合定价机制主要是指由市场定价和政府定价相互结合的方式,共同发挥政府和市场在价格决定中的作用。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碳排放权价格形成中的基础性作用

  与一般商品市场相似,较理想的碳价格形成机制应是市场机制,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碳价格的涨落。在其他条件不变时,需求增加,则价格上升;供给增加,则价格下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是碳排放权清晰,碳交易规则公平合理。

  碳交易的供给者包括减排行业中超额达标企业、行业退出企业、拥有核证减排额度机构、出售碳配额的储备者、投机卖空者(虚拟供给者)等。碳交易的需求者包括未达标企业、新进入企业、改扩建企业、基于社会责任自愿购买抵消额的企业、购买配额的储备者、投机买空者(虚拟需求者)等。

  增加需求、导致碳价格上升的主要因素为:扩大减排责任行业覆盖范围;扩大减排责任区域覆盖范围;强化配额总量设定,如采取高标准基线、提高技术标准等;提高检测标准和处罚力度;对特定行业排放源配额分配从紧等。

  增加供给、导致碳价格下降的主要因素有:增加行业排放许可配额;增加区域排放许可配额;降低配额总量设定;允许使用减排信用抵消;对新建项目免费发放配额,对扩建项目部分免费发放配额;对特定行业排放源配额分配放松等。

  通过影响供给与需求,间接影响碳价格的因素有:燃料价格、能源价格、天气条件、经济增长率、排放量消减信息、配额分配情况和市场势力等。如在第一阶段初期,欧盟的煤炭与天然气价格差距加大(煤炭价格下降,天然气价格上升),使电厂不得不烧更多的煤炭,排放更多的二氧化碳,因此电力生产商对碳配额的需求增加,碳价格上涨。

  影响自愿碳市场价格的因素包括:减排项目类型、项目开发标准、项目地点、项目规模、项目生效期、项目附加值等内部因素,以及宏观经济形势、同类产品竞争、政府政策等外部因素。不同项目的成本和品质不同,因而对价格产生影响;项目开发标准越高,信用越好,价格越高;地点通过影响买家的偏好而影响价格;小规模项目相对稀缺导致价格较高;项目生效期越早价格越高;项目附加值越多价格越高;经济高涨价格越高;同类产品竞争越激烈价格越高;政策越鼓励价格越高。

  从CDM(清发展机制)项目交易来看,影响我国碳交易价格的主要因素是欧盟配额数量、各国的实际排放量、国际制度的变化、交易成本和碳信用的认证标准等。国内市场价格的首要影响因素是国际碳交易市场需求量。国际碳交易市场需求量则是通过需求方配额数量和实际排放量共同决定的,即碳交易市场的需求量=配额数量-实际排放量。由于欧盟是全球最大的碳排放需求方,因此欧盟设立的配额数量对于全球碳排放权需求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当各国配额总量设置较为宽松时,企业机构等对需要购买的碳排数量减少,会导致我国市场价格走低;当配额总量设置较为严格时,则刚性比较强,可能会导致碳排放需求的增加,我国的市场价格也会因为需求增加而水涨船高。实际碳排放量也会影响到全球需求,进而影响碳排价格。在CDM条件下,交易成本是指CERs的买方和卖方为完成转让CERs交易所支出的全部费用与CDM项目活动相关的交易成本,包括寻求项目成本、项目文件开发成本、谈判成本、合格性审定成本等。

  分阶段推进我国碳交易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改革

  我国碳市场价格机制改革的方向应该是由市场供求决定价格,当前应遵循分阶段推进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具体如下。

  第一阶段,以政府定价为主的阶段。在碳排放市场形成之初,作为一个政府创造的市场,市场定价机制尚不成熟,为了避免恶性竞争和整体利益受到损失,要发挥政府在价格形成中的作用。在市场建立初期,可参照欧盟交易市场的价格以及国内市场的供求情况,实行以政府定价为主的价格决定方式,可能更利于市场的平稳运行,防止价格波动过大。当然,政府应根据市场供给和需求、企业出售碳排放权的项目成本和环境成本等各种影响因素进行合理定价。

  第二阶段,混合定价阶段。逐步引入市场定价,采取市场定价和政府定价共同调节的方式,共同发挥两者的价格调控作用。政府限定合理的价格波动范围,市场在定价范围内发挥定价作用,保障市场的健康运行。一方面政府要实行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针对碳交易价格可能会出现局部性、阶段性的较大波动,为应对突发价格事件,政府预先制定最高限价干预措施,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由碳交易协会提出具体价格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后执行。另一方面,启动反价格欺诈专项行动。主要打击价格欺诈行为,如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等价格欺诈行为。

  第三阶段,以市场定价为主的阶段。随着碳交易市场的不断成熟,各种制度和规则的逐步健全,应逐步减少政府对价格的直接干预,适当扩大市场定价的范围,最后实现完全由市场供求来决定价格的市场定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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