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货日报 | 0评论 | 4711查看 | 2016-05-18 11:27:00
碳交易是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CO2)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据了解,碳期权、远期合约等衍生品在未来一年均有可能出,本文将详细解析碳市场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
A 全球碳交易市场的发展
碳交易是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CO2)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PanelonClimateChange,IPCC)通过艰难谈判,于1992年5月9日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12月于日本京都通过了公约的第一个附加协议,即《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把市场机制作为解决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新路径,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简称碳交易。所谓碳金融,是指由《京都议定书》而兴起的低碳经济投融资活动,或称碳融资和碳物质的买卖,即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等技术和项目的直接投融资、碳权交易和银行贷款等金融活动。
碳交易的基本原理是,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的目标。在六种被要求排减的温室气体中,二氧化碳为最大宗,所以这种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为计算单位,所以通称为碳交易,其交易市场称为碳市场(CarbonMarket)。
在碳市场的构成要素中,规则是最初、也是最重要的核心要素。有的规则具有强制性,如《京都议定书》便是碳市场的最重要强制性规则之一,其规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一国家(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量化减排指标,即在2008—2012年间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水平上平均削减5.2%。其他规则从《京都议定书》中衍生,如规定欧盟的集体减排目标为到2012年,比1990年排放水平降低8%,欧盟从中再分配给各成员国,并于2005年设立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确立交易规则。当然有的规则是自愿性的,没有国际、国家政策或法律强制约束,由区域、企业或个人自愿发起,以履行环保责任。
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后,全球碳交易市场出现了爆炸式的增长。2007年碳交易量从2006年的16亿吨跃升到27亿吨,上升68.75%。成交额的增长更为迅速。2007年全球碳交易市场价值达400亿欧元,比2006年的220亿欧元上升了81.8%,2008年上半年全球碳交易市场总值甚至与2007年全年持平。全球银行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达到1500亿美元,超越石油交易成为全球第一大市场。英国新能源财务公司发布的预测报告显示,全球碳交易市场2020年将达到3.5万亿美元。
B 碳交易机制
碳交易机制就是规范国际碳交易市场的一种制度。碳资产,原本并非商品,也没有显著的开发价值。然而,1997年《京都议定书》的签订改变了这一切。
按照《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排放的包括二氧化碳、甲烷等在内的六种温室气体的数量,要比1990年减少5.2%。但由于发达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结构优化,新的能源技术被大量采用,因此进一步减排的成本高,难度较大。而发展中国家能源效率低,减排空间大,成本也低。这导致了同一减排量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成本,形成了价格差。发达国家有需求,发展中国家有供应能力,碳交易市场由此产生。
清洁发展机制(CDM)、排放交易(ET)和联合履约(JI)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三种碳交易机制。除此之外,全球的碳交易市场还有另外一个强制性的减排市场,也就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这是帮助欧盟各国实现《京都议定书》所承诺减排目标的关键措施,并将在中长期持续发挥作用。
在这两个强制性的减排市场之外,还有一个自愿减排市场。与强制减排不同的是,自愿减排更多是出于一种责任。这主要是一些比较大的公司、机构,出于自己企业形象和社会责任宣传的考虑,购买一些自愿减排指标(VER)来抵消日常经营和活动中的碳排放。这个市场的参与方,主要是一些美国的大公司,也有一些个人会购买一些自愿减排指标。
清洁发展机制、排放交易和联合履约这三种碳交易机制都允许《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国与国之间,进行减排单位的转让或获得,但具体的规则与作用有所不同。
《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规范的“清洁发展机制”针对附件一国家(发展中国家)与非附件一国家之间在清洁发展机制登记处的减排单位转让,旨为使非附件一国家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减排,并从中获益;同时协助附件一国家通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获得“排放减量权证”(CertifiedEmmissionsReduction,CERs,专用于清洁发展机制),以降低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承诺的成本。
《京都议定书》第六条规范的“联合履行”,系附件一国家之间在监督委员会监督下,进行减排单位核证与转让或获得,所使用的减排单位为排放减量单位(EmissionReductionUnit,ERU)。
《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规范的“排放交易”,则是在附件一国家的国家登记处之间,进行包括排放减量单位、排放减量权证、分配数量单位、清除单位等减排单位核证的转让或获得。
C 碳交易市场架构
总体而言,碳交易市场可以简单地分为配额交易市场和自愿交易市场。配额交易市场为那些有温室气体排放上限的国家或企业提供碳交易平台,以满足其减排;自愿交易市场则是从其他目标出发(如企业社会责任、品牌建设、社会效益等),自愿进行碳交易以实现其目标。
配额碳交易市场
配额碳交易可以分成两大类,一是基于配额的交易,买家在“总量管制与交易制度”体制下购买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卖)的减排配额,譬如《京都议定书》下的分配数量单位(AAUs)和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下的欧盟配额(EUAs);二是基于项目的交易,买主向可证实减低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购买减排额,最典型的此类交易为清洁发展机制以及联合履行机制下分别产生核证减排量和减排单位。
自愿碳交易市场
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早在强制性减排市场建立之前就已经存在,由于其不依赖法律进行强制性减排,因此其中的大部分交易也不需要对获得的减排量进行统一的认证与核查。虽然自愿减排市场缺乏统一管理,但是机制灵活,从申请、审核、交易到完成所需时间相对更短,价格也较低,主要被用于企业的市场营销、企业社会责任、品牌建设等。虽然目前该市场碳交易额所占的比例很小,不过潜力巨大。
自愿碳交易市场分为碳汇标准与无碳标准交易两种。自愿市场碳汇标准交易基于项目部分,内容比较丰富,近年来不断有新的计划和系统出现,主要包括自愿减排量(VER)的交易。同时很多非政府组织从环境保护与气候变化的角度出发,开发了很多自愿减排碳交易产品,比如农林减排体系(VIVO)计划,主要关注在发展中国家造林与环境保护项目;气候、社区和生物多样性联盟(CCBA)开发的项目设计标准(CCB),以及由气候集团、世界经济论坛和国际碳交易联合会(IETA)联合开发的温室气体自愿减量认证标准(VCS)也具有类似性。
至于自愿市场的无碳标准交易,则是在《无碳议定书》的框架下发展的一套相对独立的四步骤碳抵消方案(评估碳排放、自我减排、通过能源与环境项目抵消碳排放、第三方认证),实现无碳目标。
D 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状况
随着中国经济总量的持续增长,能源消费量不断攀升。根据国际环保组织“全球碳计划”公布的2013年全球碳排放量数据,中国的人均碳排放量首次超越欧盟,引人关注。2014年,世界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接近355亿吨,中国排放量高达97.6亿吨,位居世界第一。
如何应对与日俱增的减排压力,缓解日益严峻的减排形势,成为社会各界日益关注的问题。中国政府的碳约束目标是:二氧化碳排放在2030年左右达到峰值、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45亿立方米。2016年4月22日,中国签署《巴黎协定》,承诺将积极做好国内的温室气体减排工作,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展现了全球气候治理大国的巨大决心与责任担当。
为推动“绿色发展、低碳发展”,有效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中国政府采取多项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