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电价政策层层加码 还须打通“转供电加价”这一环
发布者:lzx | 来源:国家电网报 | 0评论 | 3460查看 | 2019-05-30 10:58:39    

5月15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明确第二批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通知》除了涉及四方面具体降价举措,还特别强调要认真清理规范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不合理收费、不及时传导等问题,切实将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


这已经不是国家发改委第一次提起转供电问题。2018年以来,国家发改委以《通知》和会议等多种形式,部署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全力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


过去的一年多时间里,各地相继行动,目的都是打通降电价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降电价成效到底如何?


电价降了,终端用户没感觉?


“每度电价格1.2元。”3月25日,山东省济南市连城广场内一家商铺负责人李莉在一楼服务台购电时得到这样的答复。对于降低工商业电价这个政策,李莉毫无感觉。


当降电价受阻,随之引出的问题开始浮出水面,成为电价下降通道中急需疏通的“堵点”。


李莉的情况并非个例。在四川省成都市总府路时代百盛购物中心的一家培训机构,该机构相关负责人张先生表示,商场向他们收取的电费是1.04元/千瓦时,他们每月用电量1000千瓦时左右,电费算下来大约1000元。听说工商业电价降了后,张先生表示:“电价降了10%?可我们交的电费还跟之前一样。”


2018年9月12日,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召开媒体通气会透露,四川电网一般工商业平均目录销售电价从每千瓦时0.805元降为0.7245元。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按这个标准,张先生每个月多交0.3155元/千瓦时,1000千瓦时就是300多元。


去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格,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这是国家向全社会作出的重要承诺,是派发给工商业企业的“红包”。


2018年,“红包”分4批明确了10个具体措施,所涉及的电网企业响应国家相关要求,为企业节省超1100亿元成本。其中,国家电网经营区域内新降低各类用户用电成本总计915亿元,占到总数的80%以上,超额完成了降电价10%的任务。


然而,部分终端用户却说“没感觉”“电价从来没降过”。记者发现,这些用户有一个共性——均为转供电用户。


转供电涉及用户众多,电费截留加价严重


所谓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过去国有企业办电转供即是一种情况。除此之外,转供电主体还包括投资建设区域供配电设施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小区物业公司等。他们直接与电网企业交易购电,然后又将电卖给他们的用户。这些用户通常是商业综合体及产业园区的租户,本身并不直接面对电网企业。


此次降电价的受益者是一般工商业用户,这部分经由转供电主体供电的用户不在少数。发改委统计的数据显示,全国转供电主体约有40万户,涉及终端商业用户有3400多万户。


面对国家出台的降电价政策,涉及工商业终端用户的转供电主体并没有很好地贯彻落实,部分转供电主体截留降价红利,迟迟未将降价政策传导到终端用户,或在电费中违规加收其他费用,成为电价下降通道中的“痛点”。


一般工商业电价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商业用电,另一部分是小型工业用电。以山东淄博为例,2018年7月,在山东省第三轮降电价之后,淄博物价局相关部门对田家村转供电的8个工业户电价进行检查,未发现规加价行为。“截留加价问题主要出现在大型购物中心、商贸城等。”淄博市物价局有关人员说。


针对截留问题,四川省发展改革委资源和环境价格处处长刘均剑表示,四川涉及转供电用户有100多万户,占全省一般工商业用户的40%以上。按照40%占比计算,2018年三次降价节省的30多亿元电费,有10多亿元本该属于转供电用户,但都被转供电主体截留了。


无独有偶。国家市场监管总局1月31日的通报显示,广州王府井百货大楼按每千瓦时1.70元收取电费,深圳会展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按每千瓦时1.10~1.80元收取电费。上述转供电主体截至2019年1月23日未降低转供电电价,未将2018年降电价退款退还商户。


此外,不合理加价行为在全国普遍存在。河北石家庄东城国际小区3号楼一户居民反映,他们搬到小区居住已经有三四年了,但是电费一直居高不下。该小区属于商住楼,河北省工商业销售电价(不满1千伏)是0.667元/千瓦时。然而物业出具的票据显示:居民购买200度电花费220元。对此,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表示,他们收取1.1元/千瓦时,是因为他们加上了人员管理费、线损等费用。


这些乱象及其背后的监管缺失使得国家大力降电价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再深一步,转供电主体加价或截留电费更是违法违规行为。电价属于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统一政策,分级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两轮降电价政策叠加,打通“最后一公里”更为迫切


转供电主体的违规行为,带来的弊端远不止此。


从国家层面看,降低电价是中央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措施,是助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内容。部分转供电主体没有真正执行、真正落实国家政策,甚至违反规定乱加价、乱收费,与政策相悖。


从市场发展层面看,转供电企业截留或加价等现象,影响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不公平竞争。


从转供电终端用户用电价格层面看,转供电企业截留或加价严重,用户未能享受到本应有的红利,使得降电价成为转供电终端用户眼中的空中楼阁。


自2018年3月以来,国家发改委相继发布了《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召开全国电价专题等会议,推动各地加快治理违规转供电问题。


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巡视员张满英强调,各大转供电主体要按照国家政策,自查自纠、公开公示电价,并根据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登记,有关部门需要监督改进情况。


眼下,各地政府物价部门正在加强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北京市提出对转供电单位存在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行为的,建立相关主体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四川省则明确制定了转供电电度电价计算公式,同时明确线损率、公摊等计量和收取方式,线损电价暂统一按6%计算,线损可计入物业管理费,也可随电费一并收取,但需在电费发票上单列明示。


中电联2018年12月《输配电价改革情况调研报告》中显示,转供电经营者本质上仍然属于供电环节,本身并无定价权,应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价格政策、传导国家的调价措施并接受国家监管。建议国家针对转供电环节出台明确的措施办法,加强对转供电经营行为的规范和监督,避免在电价传导时产生灰色地带,影响国家各类调价政策的顺畅传导。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清理电价附加收费,降低制造业用电成本,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的年度目标。两轮降电价政策的叠加,就是要在更大范围更长时间更深层次释放红利,为广大工商业企业减成本、减负担。为此,深入治理转供电存在的不规范行为,打通降电价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更为重要和迫切。


在政策层层加码下,不合理加价会否卷土重来或改头换面?如何更有效传导政策,确保降电价不再卡壳?这需要政府、企业等各主体将政策化作具体措施、变成实际效果,让终端用户真正听得见政策落地生根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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