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风光产业发展更“风光”
发布者:admin |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 0评论 | 6650查看 | 2021-08-24 10:22:06    

随着中国能源结构不断优化,以风、光为代表的新能源快速发展,跻身电力供给“生力军”。


日前,国家能源局发布的1—7月份全国电力工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7月底,全国发电装机容量22.7亿千瓦,同比增长9.4%。其中,风电装机容量2.9亿千瓦,同比增长34.4%。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2.7亿千瓦,同比增长23.6%。1—7月份,全国新增发电装机容量6825万千瓦,比上年同期多投产1416万千瓦。其中,水电1173万千瓦、火电2247万千瓦、核电340万千瓦、风电1257万千瓦、太阳能发电1794万千瓦。新能源成为发电装机增量主体。


近年来,可再生能源发展迅速,但新能源出力波动性、不确定性显著。受当前电力系统灵活性不足、调节能力不够等短板和问题制约,可再生能源难以实现更高比例、更大规模发展。


为破除可再生能源前行阻力,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或购买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的通知》(下称《通知》),引导市场主体多渠道增加可再生能源并网规模。


《通知》明确,在电网企业承担可再生能源保障性并网责任的基础上,鼓励发电企业自建或购买调峰储能能力,增加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并网规模。据介绍,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对应的调峰资源,包括抽水蓄能电站、化学储能等新型储能、气电、光热电站和灵活性制造改造的煤电。


对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建调峰和储能能力的挂钩比例,《通知》作了具体要求:超过电网企业保障性并网以外的规模初期按照功率15%的挂钩比例(时长4小时以上)配建调峰能力,按照20%以上挂钩比例进行配建的优先并网。同时,通过自建或合建方式落实调峰资源的发电企业,如果当年配建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规模低于规定比例,不允许结转至下年继续使用,可通过市场化方式交易给其他发电企业。此外,为保证发电企业购买的调峰资源不占用电网企业统筹负责的系统消纳能力,被购买的主体仅限于本年度新建的调峰资源。


在运行监管方面,《通知》要求,各地政府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对发电企业承诺自建、共建或购买调峰项目加强监管,项目投产后调度机构不定期按照企业承诺的调峰能力开展调度运行,确保调峰能力真实可信可操作。对于虚假承诺调峰能力的企业,取消下年度自行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资格。


“目前正值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逐步下降、普遍低于各地火电基准价的时机,通过创新调峰资源的疏导方式,有利于通过市场化的方式促进抽水蓄能、电化学储能和光热发电等行业自主发展,进而通过调峰资源的规模化发展带动其高质量发展。”电力规划总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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