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峰补偿0.8元/kWh!宁夏拟开展新型储能项目试点,总规模不超900MW/1800MWh
发布者:admin |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0评论 | 3473查看 | 2021-11-25 14:42:46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开展新型储能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指出,拟在吴忠市、中卫市及宁东基地建设一批新型储能试点项目。每个地区试点项目不超过3个、且每个地区项目总规模不超过300MW/600MWh。预计三个地区总规模不超过900MW/1800MWh。


2022、2023年度,给予储能试点项目0.8元/千瓦时调峰服务补偿,每年调用完全充放电次数不低于300次,并在辅助服务市场中不考虑价格排序,优先调用储能试点项目。按照先到先得原则,2022年9月30日之前建成并网、被确定为储能试点示范项目可享受鼓励政策。


文件还提出,各新能源企业要积极落实配置比例10%、充电功率1万千瓦及以上、储能时长2小时的配套储能建设责任。对早建成、早投运的储能项目建立市场化激励机制,出台差别化小时数支持等政策,促进早收益。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新型储能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地市发展改革委、宁东管委会经发局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国能发科技规[2021]47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促进储能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宁发改能源(发展)[2021]411号),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区储能产业发展,提升电力系统调峰能力,推进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决定组织实施一批新型储能项目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项目范围及规模


在新能源资源禀赋好、新能源装机规模大、电网调峰需求高、输电断面受限情况较多的吴忠市、中卫市及宁东基地,建设一批新型储能试点项目。原则上每个地区储能试点项目数量不超过3个,每个地区项目总规模不超过300兆瓦/600兆瓦时。


二、试点项目支持政策


为了鼓励企业投资积极性,2022、2023年度,给予自治区储能试点项目0.8元/千瓦时调峰服务补偿价格,每年调用完全充放电次数不低于300次,并在辅助服务市场中不考虑价格排序,优先调用储能试点项目。


三、试点项目投产要求


吴忠市、中卫市及宁东于2022年11月底确定拟开展试点项目名单,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照先到先得原则,储能试点项目须在2022年9月30日之前建成并网,并在通过各地发改部门及电网企业组织验收后统一上报我委,确定为自治区储能试点示范项目,享受相关政策。2022年9月30日后并网的项目不再享受试点支持政策。


四、强化新型储能项目管理


(一)加强规划引领。各市及宁东会同当地电网企业抓紧开展新型储能专项规划编制、科学布局项目,原则上应于2021年12月底完成规划编制并正式报送我委。国网宁夏电力公司根据自治区能源领域相关规划,在论证发展基础、发展需求和新型储能技术经济性、电网调峰调频需求等基础上,编制自治区新型储能专项规划。


(二)完善市场机制。推动电储能交易纳入宁夏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规范交易品种,明确价格机制,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新能源消纳。各新能源企业要积极落实配置比例10%、充电功率1万千瓦及以上、储能时长2小时的配套储能建设责任。按期完成项目投运、做好设备运行维护。对早建成,早投运的储能项目建立市场化激励机制,出台差别化小时数支持等政策,促进早收益。


(三)规范并网运行。电网企业应规范新型储能项目接网、并网流程,依托新能源云平台,实现“全流程一站式并网服务”。升压站等涉网设备按电网同质化验收标准执行,调控等技术支持系统按国家、行业和国网等统一标准执行。储能项目在并网调试前,按照国家质量监督、环境、消防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取得相应资质。电网企业应完善储能调度管理规定,采取系统性措施,优化调度运行机制,科学优先调用,保障新型储能利用率,充分发挥新型储能系统作用。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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