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梯电价实施周年追踪
来源:中国能源报 | 0评论 | 4583查看 | 2013-07-31 14:26:00    
         ——政策执行细节敏感度高 直购电或将推广至居民用电

  2013年7月1日,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实施满一年。据供电公司统计,全国多数地区超九成居民电费未超过一档,申请多人口用电业务的用户尚不太多。今年以来,居民用电量增速也较同期放缓,居民日常生活中更注意节电措施。

  确认合表用户电价遇难题

  阶梯电价实施之后,多数地区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学校等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水平按居民电价平均提价水平调整,合表用户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可享受每户每月部分免费电。同时,河北等地区在居民生活用电侧将推出峰谷分时电价试点政策。

  “我家是三代同堂,一个房产证、一个户口本下有11个人。河南省的政策是一个户口本超过5人以上的可以申请合表用户电价。但电力公司的回复却是该政策只针对公司单位。”河南省一居民对记者表示。

  不少电力公司表示,实施阶梯电价主要问题集中在对“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甄别上遇到了困难,对客户执行合表用户电价时存在一些具体问题。

  “一些客户兄弟几家住在一幢房子里,只有一个房产证,在供电企业只有一个户头,但户口本是分开的,难以界定是‘一户一表’居民用户还是合表客户。”安徽岳西供电公司表示。

  另外,借租、合租等临时客户的电价标准确定也成为了难题。

  “河南多数城中村电价在涨幅在0.5元/度以上,达到1.5-2元/度。但这部分电价的监管是空白地带,只能是房客和房东自我协商。”河南电监办人士对本报记者说,“阶梯电价实施范围是城乡‘一户一表’居民,城中村一户有一幢楼,只有一本房产证或一本土地使用证,执行存在困难。实施以年为周期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后,一年内将出现电价前低后高的情况,供电企业只与房屋产权所有人建立供用电合同关系。由于房东无法控制房客的用电行为,在阶梯电价的情况下只能用对租户涨电价保证自己的收益。”

  广东阳江供电局也在调查中发现,农村或乡镇存在一间房屋有多户人居住,但不是单元式结构和具有永久隔断墙面,因此不能认定为合表,而这部分人大多数是住房和经济困难的居民,意见较大。

  不少地方供电公司表示,在自建房合表客户认定上有困难。同时,多间房屋共用一块电表且确是多户合用,由于没有多个房照(动迁区域政府已经多年不办理房照)而无法执行合表电价,客户内部分担电费时分歧很大。此外,部分物业管理小区没有抄表到户,只能实施合表电价,且合表客户的“一户一表”改造面临诸多困难。

  各地电改暖用户电价方案不一

  阶梯电价实施以来,各地对于电取暖的居民用户采取了不同的电价政策。

  以北京为例,北京对煤改电用户暂不执行阶梯电价。采用中央空调取暖、电热膜取暖等的分户采暖用户,可选择执行居民峰谷试点电价。

  在辽宁,对居民小区利用电能集中供暖的居民用户,生活用电与供暖用电分表计量的,供暖表电量供暖期按合表居民用户电价执行,每度提高0.02元,生活用电按居民阶梯电价执行;生活用电与供暖用电未分表计量的,供暖期全部用电量按合表用户价格执行(每度提高0.02元)。河北等省份也采用了类似的办法。

  山东省物价局也明确表示,非集中供暖用户经过热力部门核实后,用电量超过4800度(第三档),超出部分每度只按照第二档的标准加价0.05元,并不按照超4800度加价0.3元的标准执行。但小区管理单位按住房面积计收电采暖费的居民用户,以及2012年7月1日后安装的电锅炉、电地热取暖居民用户不执行“电取暖用户”用电政策。

  对此,山东胶州市供电公司认为,对电采暖用户电价政策未明确执行标准及执行条件,随后下发的解决文件滞后,对电取暖“统一安装采暖设施”没有明确“统一安装”的具体标准,是工作中的难点。

  但仍有一些地区的电采暖居民,因本省阶梯电价方案没有“电采暖不执行阶梯电价”的相关规定,为节省电价忍受严寒。例如河南。

  “有些省份对电取暖用户施行合表电价,有些省份就对电取暖用户说不。而目前对电采暖用户在采暖季不执行阶梯电价的省份多限于北方,事实上,越来越多的南方城市居民也在冬季采取了电取暖的方式,但却没有‘采暖季’一说。”福建发改委一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

  销售电价怎么改革?

  电是人们最基本的生活需求之一,实行阶梯电价无形中还增加了人们生活和心理的负担,必定给人民的生活质量带来大的影响,科学的使用电力资源才能让电更好地为人类服务。“用电是文明的标志,中国人均用电量非常低。”国务院研究室综合司副司长范必对本报记者表示。

  此前,对于实施阶梯电价增加的收入的用途,国家发改委表示主要用于弥补节能减排等环境成本增支因素,补偿电力企业脱硫成本;用于居民用户电表改造支出以及弥补由于燃料成本上涨增加的电网企业购电成本,缓解发电企业经营困难,保障电力正常供应。

  按照国务院《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分工,国家发改委将推进大用户直购电和售电侧电力体制改革试点。今年6月,国家发改委表示要简化销售电价分类改革,并按用电负荷进行分档。阶梯电价被一些专家认为是有利于改善目前交叉补贴严重的现象。然而,也有专家持不同观点。

  “电价为(成本+税金+利润)/全部电量,分类电量中的居民生活用电属消费性质,理应较少负担成本;农业用电用以保障粮食生产,而我国的农业长期经受剪刀差的盘剥,也理应较少负担成本;工商业用电用来产生利润,应当承担较高的成本,这符合电价公平合理负担原则,没有所谓交叉补贴之说,很多国家都实行这一作价原则。”一位资深电力专家对本报记者说。

  “居民用电价格属于电力行业的最终端,公众对用电基本定价标准没有发言权。要改变这种现状,必须激活电力市场竞争,让消费者有权与电力企业在市场框架内公平博弈。”一位电改专家对本报记者表示。

  “销售电价的形成机制都是结构性价格,其电价设计一种是反映成本结构,电力的最末梢承担的成本最高,因此最贵;另一种思路是电力作为消费品,只承担必要的成本(例如燃料、人工费等),而将电通过生产过程得以增值的电力,则应承担全部成本和上述部分的其他成本。显然前者的电价要低些,后者的电价要高些。“上述资深电力专家进一步说。

  “应继续进行直购电试点,将大用户直购电推广至居民用电,让电价机制由计划审定价转变为由市场说话。”上述电改专家表示。

  “此外,销售电价改革应确立一些原则,例如改革的结果不应成为电网企业增收的手段,当然也不应当让电网企业承受减收,所以应短时间设立平衡账户,纳入监管单位监管内容和审计监察,避免实施中有客户想办法钻电价制度的空子。”上述资深电力专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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