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发布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的解读方案。《解读》中进一步明确指出:
关于申报条件:针对工业园区、配套产业、新增负荷、增量配网、储能配置、前期工作、承诺出具等提出要求。提出新增负荷定义及年用电量要求,明确配套产业范畴。配置的新能源项目配建储能比例不低于新能源配置规模的15%(4小时)。新能源项目及接入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件,项目主体自行承担因负荷或调峰能力不足造成的弃风弃光风险;
关于运行管理,要求新增负荷、储能设施与新能源项目须同步建成投产,运行周期匹配。提出新能源接入要求,明确接入工程建设主体要求;
关于监督监管,盟市要加强项目建设运营监管,按月向自治区能源局报送建设运行情况。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投资主体、股权比例。投资主体须提前制定负荷不足、调峰能力降低或停运的处置预案。
原文如下: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
解读方案
一、解读提纲
解读内容分三个部分: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三)《实施细则》的重点和难点有哪些。
二、解读形式
主要以图表图解(图表图解/在线访谈/媒体专访/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政策吹风会)形式进行政策解读,重点对政策背景、政策依据、政策主要内容和新旧政差异进行解读。
三、解读渠道
政策解读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门户网站为第一发布平台,在政务微博(政务微博/移动客户端)新媒体平台同时发布。
四、解读时间
政策解读方案与政策文件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政策解读内容与文件同步门户网站发布。
附件:政策解读内容
2022年7月18日
(联系人:刘扬,联系方式:0471-6623060,13664749986)
附件
政策解读内容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国办函〔2022〕3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能源局对2021年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内能新能字〔2021〕66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细分修订,针对具备新增负荷的园区配建新能源项目,组织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原《管理办法》废止。《实施细则》旨在保障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高质量建设,推进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实施细则》共包括7章,19个条款。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包括目的依据、定义,提出两类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需坚持自我消纳、自主调峰的原则。
第二章为申报条件,针对工业园区、配套产业、新增负荷、增量配网、储能配置、前期工作、承诺出具等提出要求。提出新增负荷定义及年用电量要求,明确配套产业范畴。配置的新能源项目配建储能比例不低于新能源配置规模的15%(4小时)。新能源项目及接入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件,项目主体自行承担因负荷或调峰能力不足造成的弃风弃光风险。
第三章为运行管理,要求新增负荷、储能设施与新能源项目须同步建成投产,运行周期匹配。提出新能源接入要求,明确接入工程建设主体要求。
第四章为申报审批,提出申报、评估和批复等环节的要求。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企业编制实施方案,将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自治区能源局。自治区能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进行评估,提出评估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评估建议,同意后批复实施方案。
第五章为组织实施,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自治区批复的实施方案,及时核准(备案)项目。项目开发主体严格按照印发后的实施方案进行项目建设,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建设内容。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和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六章为监督监管,盟市要加强项目建设运营监管,按月向自治区能源局报送建设运行情况。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投资主体、股权比例。投资主体须提前制定负荷不足、调峰能力降低或停运的处置预案。
第七章为附则,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三、《实施细则》的重点和难点有哪些?
一是提出两类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包括园区新增负荷绿色供电项目和增量配电网绿色供电项目;二是明确新增负荷定义,新增负荷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且要求未向电网企业报装,或已报装但未确定供电方案(施工电源除外),原则上园区新增年用电量均不少于5亿度电;三是明确提出接入要求,对于增量配电网配套建设的新能源直接接入增量配电网,对于园区绿色供电项目,新能源需直接接入园区变电站;四是运行管理方面,要求新增负荷、储能设施与新能源项目同步建成投产,运行周期匹配,投资主体自行承担因负荷停运、检修或调峰能力不足造成弃风弃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