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能源局:工业园区新能源项目配建储能比例不低于配置规模的15%(4小时)
发布者:admin | 0评论 | 2774查看 | 2022-08-02 18:01:42    

近日,内蒙古能源局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内蒙古自治区火电灵活性改造消纳新能源实施细则(2022年版)》的通知。


通知申报工业园区可绿色供电项目,需同时满足工业园区应在《内蒙古自治区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21版)内;增量配电网须纳入自治区配电网规划,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所配置的新能源项目配建储能比例不低于新能源配置规模的15%(4小时),优先支持具备可调节能力的用电负荷;新能源项目及接入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件;项目申报时,新能源企业要出具园区内用电企业的消纳承诺(需包含电量和电价内容),并签定长期供电协议等要求。


申报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需配置适当比例的储能,优先支持具备可调节能力的负荷等。


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内蒙古自治区火电灵活性改造消纳新能源实施细则(2022年版)》的通知


各盟市能源局、有关盟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9号)有关规定,为全面提升终端用能的新能源电力比重,有序推动燃煤电厂火电灵活性制造改造,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结合自治区实际,我们组织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内蒙古自治区火电灵活性改造消纳新能源实施细则(2022年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


2.《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


3.《内蒙古自治区火电灵活性改造消纳新能源实施细则(2022年版)》


2022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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