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证能否解决新能源补贴问题? 看看英国如何操作?
来源:无所不能 | 0评论 | 4368查看 | 2017-02-06 19:21:00    
       最近,国内绿色电力证书的核发通知引起了电力从业人士中的热烈讨论。可以明确的是,当前的自愿购买原则对新能源补贴短缺问题所能带来的帮助是微乎其微的。

  放眼全球,除了像谷歌这样的跨国巨头公司想要通过增加清洁能源的使用提升自己的公众形象,在没有立法强推的情景下,很少有公司愿意把自己口袋里的钱掏出来为common good买单。所以当前政策的推出,应是为了给国内企业一个缓冲期,也方便有关部门在实施过程中调整一些细则,以防止某些公司或个人利用漏洞进行套利。

  其实可再生能源责任证书作为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的一种手段,在多个国家早已开始推广使用。而下文中我会根据英国这个可再生能源利用和电力市场改革领域的先驱者,来揣测一下国内绿色证书政策的优劣。

  英国的能源领域监管机构是电力及燃气市场办公室(ofgem)当前的新能源补助政策主要来自于两块:小型的新能源设备的发电上网补贴政策(Feed-in-tariff)和大型的可再生能源设备相关的可再生能源配额责任制(Renewable Obligation,下文简写作RO)。前者更类似于国内的分布式光伏补贴,而后者则早在2002年便推出了,并类似于国内最近提出的绿色电力证书制度。

  那么英国的RO的操作对象是哪些?

  首先RO规章是一个两方交易。具有RO资质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拥有者会从ofgem获取RO证书。而售电公司作为对接用户的最后一环,成为了RO证书的贩售对象。

  以下是RO的具体操作流程[1]:

  具有RO资质风光发电运营商会每个月向ofgem报备他们的预测发电量,然后ofgem会根据其发电量颁发相应的RO证书(ROC)。

  风光发电运营商向售电公司或中间商贩售他们手中的ROC,这样发电运营商就可以获得除在电力市场中售电之外的收入,以补助其前期投资成本。

  然后售电公司需要向ofgem证明他们购买了足额的ROC。对于没有达到ROC购买标准的公司,必须要向ofgem缴纳罚金。

  ofgem会将这笔罚金分配给购买了足额ROC的售电公司。

  这个操作流程中有以下几个关键问题需要解决:

  如何合理设定市场上的ROC购买要求?

  这里涉及到了一个市场供需关系问题。如果市场上的ROC供应数量大于其强制购买要求,那么证书的价格必然会被打压。所以ofgem会根据预测发电量上浮10%来设定ROC购买需求。这样又不会造成ROC大量短缺,从而保证一定程度的市场竞争,稳定证书价格。下表(引自ofgem)中间一栏描述了过去八年的ROC单位用电要求。我们可以看到这一标准从09年的0.097每兆瓦时上升至了16年的0.348每兆瓦时。反映了英国可再生能源发电比例的不断上升。也侧面说明了售电商在购买牌照方面的开销在不断增大。

  如何将ROC购买要求分配至每一家售电公司?

  Ofgem的做法是根据每家售电公司的用户用电总量进行比例分配。你销售多少电就得乘以相关系数购买多少ROC。

  对于未足额购买的公司,政府的罚金标准是多少?

  从市场自由交易的准则出发,ofgem的罚金标准等同于设定了一个ROC交易价格的上限,也就起到了一个指导定价的作用。2014/15年的ROC罚金标准是每单位£43.3。那么我们拿这个数字与14年英国居民用户电价(大约£140/MWh)做一个比较:

  43.3*0.244/140=7.5%

  也就是说ROC的边界成本在居民终端电价中占比大约7.5%。

  其实从市场的角度上来说,这种证书的设定只是取消了补贴的中间环节,直接对接用户侧和发电侧,由售电公司直接将可再生能源的发电补贴加入到用户的用电成本中去。另外这种机制还能造成一定程度的市场竞争,保证可再生能源的补贴能够被足额给付,从而避免了通过行政附加费实现可再生能源补贴收支平衡的需求。

  另外ROC证书的购买环节也催生了一定的套利可能。

  发电侧如何对自己手中的ROC进行定价,保证自己利益最大化?

  售电公司如何一边降低ROC购买成本一边避免买不到足额的ROC被罚款?

  中间商如何囤积ROC,但又要保证及时卖出避免血本无归?(虽然国内当前政策只允许交易一次,所以这一条暂不适用)

  当然,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最终会让上面三者达到一个平衡点。

  英国这一套应用到国内市场,恐怕还是面临着诸多问题,参见以下三点:

  以上三者互相制约,归结到一点就是电力定价权没有完全放开的前提下,相关改革必然步履蹒跚。

  而且,我需要泼一盆冷水的是,英国政府已经决定于2017年3月31日正式停止新的RO项目认证。现有的成功申请者的RO配额制度会继续执行,最晚至2037年,也就是今年新上项目的20年服役期终止。

  为什么要停止RO?我的理解是英国为了达到欧盟制定的目标,前期必须加大可再生能源项目的上马速度。通过RO这种固定的低风险补贴方式,政府可以获取在相关领域大量的投资。但是政府也意识到,这种低门槛的准入制度只会不断加重民众的电费负担,而很难实现可再生能源行业的量变到质变。

  所以英国政府在14年正式提出了(他们认为)更有效率的补贴方式-Contract for Difference (CfD)。CfD与国内的标杆电价有部分类似的地方。

  首先政府会定期进行匿名拍卖,可再生能源建设商需要对其项目及预期的售电价格向政府进行报价。政府会根据所有报价项目资质以及专项补贴资金的数量评估决定接受哪些项目。

  接受的项目投产后仍需要参与到电力市场交易,但是如果市场清算电价低于其和政府协商达成的价格,政府会给予相应补贴。但是如果清算电价高于协商价格,发电者也需要将超额所得归还政府。

  CfD机制保证了可再生能源发电的长期收购价格,从而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对政府来说,可以通过市场来动态决定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补贴数额,使其更加合理。匿名竞争的市场机制,也提升了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准入门槛,使得只有高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才能获得政府补贴。从侧面推动了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的不断降低。

  当然,CfD还没法套用在中国,因为我们还没有形成完备的电力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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