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 0评论 | 3835查看 | 2017-02-23 10:30:15
近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绿色电力证书自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开展认购工作,认购价格按照不高于证书对应电量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金额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或者通过竞价确定认购价格。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出售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后,相应的电量不再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的补贴。此举引起不少新能源企业的热议,并建议加快培养终端用户的认购意识,逐渐形成完善的绿证交易市场。
可再生能源补贴“试探性退出”
环境成本是企业生产制造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成本。绿证是消费绿色电力的唯一证明,也是支持绿色电力、保护环境的有力体现。
“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实际上是将清洁能源发电市场化,清洁能源发电用户侧平价上网、市场化是发展清洁能源的必然趋势。”晋能科技总经理杨立友说,虽然目前我国绿色电力证书为自愿认购的形式,但从国际上看,绿色电力证书一般是清洁能源配额制的配套政策。
东方日升总裁王洪认为,绿色电力证书的出台有利于缓解企业现金流与补贴带来的国家财政压力。它在新能源企业层面主要解决现金流问题。通过绿证交易,具有成本优势的企业将发电量指标以不高于国家补贴的价格销售出去,能够实现现金流的快速回收,而补贴层面则是通过配额制度缓解财政压力。
“对于绿色电力证书交易,我们会在适当的时候积极参与。虽然它现在还不是很完善,但在相关部门的引导下,它会被更多人接受。我们的子公司电力公司就在建造电站,所以我们会从卖方入手。如果未来有机会,我们也可能成为买方。”王洪说。
苏美达能源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袁全说:“在目前的试运行期间内,不仅绿证的交易是非强制性的,而且政策规定了绿证在有效期内可以且仅可以出售一次,不得再次转手出售,这必然会让目前的市场对于绿证的需求和碳交易等配额类交易标的,肯定是非常小的。但我们注意到2016年国家暂停了很多新建火电厂的申请,此举在一定程度上为绿证在2018年的正式推出奠定了市场基础、铺平了道路。”
缓解光伏补贴拖欠带来的压力
目前,光伏发电项目仍在较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来实现盈利,项目投资方的现金流压力也较大。而近几年,风电、光伏装机量大幅上升,可再生能源补贴不能按时发放,影响了新能源发电运营企业的现金流,严重影响投资的积极性,其中光伏企业更加严峻。
不少光伏企业认为,就光伏发电项目而言,绿色电力证书交易所获得的收入可适当缓解光伏补贴拖欠带来的现金流压力。
“随着绿色证书交易的推行,发电企业可以选择将光伏发电量通过绿色证书进行交易,直接获得发电收入,缓解发电企业的现金流压力和可再生能源补贴拖欠导致的盈利压力,保证项目的投资收益率。”杨立友说。
根据《通知》,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出售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后,相应的电量不再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的补贴。绿色电力证书经认购后不得再次出售。这意味着,企业在补贴与绿色证书交易之间只能二选一。
“此时推出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可以看做是可再生能源补贴退出历史舞台的试探性举措。这在企业预料之中。绿证政策正式施行之后,一方面可以有效地缓解因补贴不能及时下发造成的光伏电站投资方的现金流问题,未来有不少电站投资商会选择这种类贴现的方式快速回笼资金;另一方面以经济杠杆的方式有效扩大清洁能源的应用范围。”袁全说。
优化绿色电力证书交易的市场环境
绿色电力证书交易意味着清洁能源发电将与火电同台竞争。在用户侧尚未实现平价上网的情况,光伏发电存在销售压力。发电项目只有具有成本优势,才会收到投资者的青睐。
“目前,光伏发电价格高于火电,光伏发电项目销售绿色电力证书暂时存在压力,但是光伏发电参与市场竞争、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不断减少并取消是必然趋势,对光伏发电项目的成本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意味着光伏电站项目投资商对项目选址、光伏组件、逆变器、支架等选择越来越谨慎。”杨立友说。
与此同时,在王洪看来,如果当前补贴存在地区、项目以及不同能源类别的差异,比如风电可能比光伏绿证更好买,那么会有更多人倾向于购买风电,从而压制光伏的发展。
在国外,美国、墨西哥、瑞典等多个国家均推行了可再生能源证书,就交易主体而言,国际上绿证交易大多是用户认购,但目前国内终端用户则面临着认购环境、条件的认识还不充分、减排意识有待提升等问题。
王洪建议,加快培养终端用户的认购意识,逐渐形成完善的绿证交易市场。
首先,绿色电力证书的相关细则要出台,先让企业清楚地了解如何操作。例如,买卖绿证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具体应该如何操作,目前由于各地补贴标准不同,绿色电力证书交易的价格最高限也有所不同,这些细则目前尚无明确规定。
其次,可以专门针对终端用户进行绿色电力证书培训,用实例说明概念问题。
再次,国家相关部门在前期需要对认购进行引导,以免出现认购平台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