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鉴衡认证 | 0评论 | 3634查看 | 2017-05-03 09:37:00
近年来,随着产业规模的迅速增长,我国可再生能源产品和技术水平也得到快速提升,国际竞争力不断增强,风电、光伏产品的国际市场认可度很高,出口量逐年增加,但要想出口这些可再生能源装备,我们仍面临着各国市场的认证障碍。为了便利可再生能源领域的设备和服务的国际贸易,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合格评定局于2014年6月通过决议,批准建立国际电工委员会可再生能源认证体系(IECRE),主要负责太阳能、风能和海洋能源领域的认证,旨在建立和运作全球统一的认证制度、推动认证结果在全球范围内的广泛采信、建立高质量的相关国际标准,从而促进可再生能源设备的国际贸易和合作,为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国际化发展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推行多边互认,破除贸易壁垒
早在1995年,IEC就建立了风电机组认证模式(IEC61400-22),为各国建立统一的标准认证体系提供了有力依据。我国的风电检测认证体系也是在此基础上发展转化而来的。2011年,IEC风力发电机组认证咨询委员会(WTCAC)成立,鉴衡认证(CGC)作为发起人之一,参与承担了委员会的大量工作,积极推动国际互认体系建设。2012年鉴衡认证(CGC)在北京承办了CAC第三次工作会议,会议上确定了建立全球风电认证体系的路线图。随后在2013年,光伏和海洋能加入该体系,风电评价体系升级为可再生能源体系,接着IECRE于2014年9月成立,是IEC第四个合格评定体系,下设风能、太阳能、海洋能三个委员会,其目标是在IEC框架下建立起针对可再生能源系统、关键设备和服务的评价体系,通过国际技术标准和认证模式的统一,推动认证结果的多边互认,最终使好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为加速全球低碳绿色发展做出贡献。简单讲,就是推进可再生能源设备认证结果的“国际通用性”,也就是“一张证书走遍全球”。
技术壁垒是广泛存在的国际贸易隐性壁垒,而认证是其中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经过长期的努力,目前各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技术标准方面基本趋于统一,但由于各国之间的检测认证制度并没有完全接轨,持有一国认证机构颁发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的产品经常不能为另一国家认可或采信,导致优良产品出口受阻。这一方面是由于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和不了解,另一方面则是主客观上设置的贸易保护措施,因此有必要通过一系列制度性安排,加强交流,增进互信,并在全球范围内建立起互认互通的认证机制,从根本上破除贸易技术壁垒。
建立多边机制需各国通力协作
IECRE体系目前有18个成员国,中国国家认监委作为国家成员机构加入了该体系的风能和太阳能两个分领域。在该体系下,有关风电、光伏的各项规则一旦制定完成,各国认证机构可根据此标准颁发证书,也就是说本国认证机构的证书,也能被别国所采信。我国企业只要在国内由多边互认授权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就可凭该证书让产品走出国门,而无需进行重复认证。我们欣喜地看到,各国相关机构一直在致力于该体系建设并且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在2016年10月召开的IECRE管理委员会的年度会议上,颁发了首张IECRE风电整机型式认证证书,成为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同时,对于我国认证机构的同行评审工作也将于2017年初陆续展开,2017年后我国的认证机构也可以颁发IECRE证书。这意味着,在前期大量程序性建设工作的基础上,该体系取得了实质性成果。
建立成员国间统一高效的多边机制,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就认证的要求而言,一类是来自政府部门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如德国、丹麦、南非、印度政府明确规定风电机组必须通过认证方可进入市场;另一类是项目开发商、投资人、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提出的认证要求,也可称之为商业强制,如在美国,政府并未强制规定,但银行和保险公司对拟贷款或保险的项目所用设备有具体认证要求。IECRE需要针对不同的认证要求积极推动认证结果为各国、各类机构所接受和采信。目前,我国风电设备的出口量越来越大,并且已遍及全球六大洲30多个国家和地区,未来还会更多,多边认证结果的推广采信也显得越发重要和迫切。这既需要参与主体的努力,需要产业界的配合,更需要国家的支持,从战略高度推动技术标准和认证体系在国际合作和全球经济治理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从参与者向管理者和引导者角色转变
当前,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中国在全球治理中的作用,“一带一路”倡议可谓是全球治理的一个创新典范和新的架构,G20杭州峰会上党和国家领导人也着重阐述了全球经济治理的思想内涵。
全球治理的概念,最早由国际发展委员会主席勃兰特于1990年提出。2015年,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时明确提出“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理念。在2016年G20峰会上,习近平主席完整阐述了中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理念、原则、主张和行动倡议,成为具有指导性的思想体系,指导各行业的国际实践。杭州峰会期间,习近平主席多次警示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风险,呼吁推进开放,打破壁垒,构建更有活力的世界经济,也多次谈及“机制”建设,深刻阐述了“既治事,又治制”的思想,提出建立长效治理机制,夯实机制保障,促进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的公平开放。
通过技术标准和认证规范的国际机制设计也可以参与到全球治理的进程。技术标准体系接轨和认证制度统一,是国际经贸领域的基础性、制度性建设,也是国家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主席在致第39届国际标准化组织大会的贺信中曾指出:“国际标准是全球治理体系和经贸合作发展的重要技术基础。”“标准已成为世界‘通用语言’。”通过国际可再生能源技术标准建立合作关系并实现多边互认,不但有助于打破国际间贸易技术壁垒,实现优质资源的全球自由流通和优化配置,更是我国在此领域从参与者向管理者和引导者转变,争取全球治理制度建设权力,贯彻落实习近平主席提出的“治制”思想的具体实践。
过去,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标准和认证为少数几国的机构把控,我国只能被动跟随和适应别人的体系,让人牵着鼻子走。现在,我国深入参与国际可再生能源技术标准机制建设并发挥重要建设性作用的三个基础条件已经具备:一是国家主管部门脚踏实地践行中央提出的全球治理理念,积极支持产业主体完成从参与者向引导者和管理者进行“角色转换”,国家认监委大力支持我国的认证机构深入参与IECRE体系的工作,每次召开国际全会之前都组织制定预案,商讨策略,与国外沟通协调,推荐我国的专家参与组织管理等,使我们在IECRE中的工作得以有组织、有系统、有方向的开展;二是长期以来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已经建立起领先的国际地位,全球第一的产业规模和全球领先的技术水平,赋予了我们引导制度性话语权的优势以及为全球提供制度性公共产品的实力;三是我国已经建立了一整套与国际接轨的先进的可再生能源检测认证体系,这是与其他机构和组织合作的基本要素,只有建立起以我为主的自有体系,才能具备在国际体系中发挥引领性作用的能力。基于这些条件,我国参与国际竞争的层次得以提升,通过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从被动转为能动,从跟随到引领,积极参与构建标准、规范等核心价值体系,建立既公平合理又充分体现我国利益诉求的规则秩序。所有这些努力,在实现破除贸易壁垒的直接目标基础上,更能够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在全世界范围内茁壮成长,推动建设绿色低碳的全球能源治理格局,为全人类福祉作出我们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