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称9号文),拉开新一轮电改帷幕。打破垄断,鼓励市场竞争,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是本次新电改的最大亮点。
上一次电力体制改革,以2002年4月12日,国务院下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为标志。强调“实施厂网分开,竞价上网;重组发电和电网企业;从纵横双向彻底拆分国家电力公司”,形成了以电网企业集电力输送、电力统购统销、调度交易为一体,上网电价、销售电价由政府定价的市场格局。而本次新电改,将以“管住中间,放开两头”为原则,放开发电侧和售电侧实行市场开放准入,放开用户选择权,形成多买多卖,市场决定价格的格局。对于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输配电网环节,则加强政府监管、实行政府定价,确保电网公平开放、市场公平交易。
一、电力交易机构建设情况
要改变电网企业原来“三位一体”的电力市场结构,实现电力交易自由竞争,首要任务就是建立规范运行的电力交易机构作为电力市场交易的平台,为电力市场交易提供服务。在9号文颁布后,首先建立了北京、广州两家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全国范围内的跨区交易;随后各省区也陆续开始设立省级电力交易机构,截至目前,全国共建立的34个电力交易机构,包括2个国家级电力交易中心及32个省级电力交易中心。其中:
1.区域性电力交易中心:要负责跨区跨省电力市场的建设和运营,负责落实国家计划、地方政府协议,开展市场化跨区跨省交易,促进清洁能源大范围消纳,逐步推进全国范围内的市场融合,未来开展电力金融交易。
2.省级电力交易中心:承担省内电力市场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管理,电力市场主体的注册和相应管理,组织开展各类电力交易,管理各类电力交易合同,提供结算依据和服务,提供咨询、培训等市场服务,披露和发布市场信息。
但在电力交易中心构建的过程中,仅有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和山西、湖北、重庆、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等8省(区、市)电力交易中心为股份制公司,其他电力交易中心仍为电网企业全资子公司,尚未实现电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和规范运行。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18年8月28日发布《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发改经体〔2018〕1246号),要求推进电力交易机构股份制改造,非电网企业资本股比应不低于20%,鼓励按照非电网企业资本占股50%左右完善股权结构。各电力交易机构股份制改造工作应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工作。
2016年12月,由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牵头11家单位共同出资设立广西电力交易中心,2017年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信委引发《2017年广西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细则》,完善细化电力市场交易规范;2018年为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交易规模、丰富交易品种,实现火电企业计划电量全部放开、参与交易的用户全电量市场化目标,自治区工信委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编制了《2018年广西电力市场交易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
二、参与电力交易的市场主体
新电改后参加电力交易的市场主体主要包括四类: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网企业以及电力用户。由于各个省分对于市场主体的具体要求不完全一致,故下面笔者将以《2018年广西电力市场交易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2019年实施方案和细则尚未颁布)中对各市场主体的规定为例作简要介绍。
(一)发电企业准入条件。
1.依法取得核准和备案文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规定的环保设施正常投运且达到环保标准要求。
3.并网自备电厂在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后,可作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
4.2018年暂定广西电网统调火电、核电,兴义电厂#2机参与市场交易。电网安全约束、保供热等电量通过市场交易获取,不再单独安排。适时组织水电、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参与市场交易。
(二)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1.售电企业准入条件按照《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有关规定执行。
2.参与交易的售电公司可代理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购电。为培育售电市场,暂定单个售电公司年度长协交易电量不超过12亿千瓦时。参与月度集中竞价时,申报的竞争电量不得超过当月竞争电量总规模的20%。
3.售电公司参与交易前应先与用户签订代理合同,交易电量不得超过其代理电量总和。
4.为防范市场风险,适时实行售电公司信用担保制度,参与交易时以银行履约保函等方式,提供违约担保。
(三)电网企业准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内部核算的,须经法人单位授权。
2.具备安全稳定的输配电能力。
(四)电力用户准入条件。
1.符合国家及广西的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要求,落后产能、违规建设和环保不达标、违法排污项目不得参与。
2.符合电网接入规范,安装电能计量自动化终端并接入主电网计量自动化系统,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
3.具备零点抄表条件,不拖欠电费。
4.35kV及以上大工业用户参与市场交易,适时组织重点特色园区10kV大工业用户参与市场交易。
5.2016年11月1日-2017年10月31日实际外购电量(以电网企业统计电量为准)在3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电力用户,可选择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或由售电公司代理购电,但每次交易只能选择一种购电方式;2016年11月1日-2017年10月31日实际外购电量在3000万千瓦时以下的电力用户,只能选择由售电公司代理购电。选择由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每次交易只能选择一家售电公司。
三、电力市场交易方式及种类
2016年12月29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电力中长期交易可以采取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方式进行。”第九十七条规定:“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等部门共同组织省(区、市)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本规则拟定各省(区、市)电力交易实施细则。”
各省份电力管理部门已相继结合自身实际交易情况制定电力交易实施方案与实施细则。
(一)以广西电力交易中心为例
根据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的《2018年广西电力市场交易实施方案》和《2018年广西电力市场交易实施细则》(桂工信运行[2017]1046号),所规定的交易方式包括:市场交易主要采用双边协商、挂牌、集中竞价等方式开展。
广西电力交易市场中涉及的交易方式及种类如下图:
(二)其他省份电力交易方式
1.海南电力交易中心:
2018年10月22日,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电力直接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当前只开展年度交易,采用双边协商及双边挂牌两种交易方式。后续视市场建设情况,再增加月度集中竞价和合同转让等交易品种。
2.昆明电力交易中心:
在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的2019年云南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及云南电力市场交易组织实施细则中,详细规定了双边协商、集中撮合、自主挂牌、连续挂牌交易等方式。
3.贵州电力交易中心:
在2017年《贵州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黔监能市场〔2017〕112号)及2019年贵州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实施方案及云南电力市场交易组织实施细则中规定,贵州的交易模式也包含:双边协商、集中竞价及挂牌交易。
4.辽宁电力交易中心:
2017年6月30日《辽宁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第三条规定: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月等日以上的电力交易。
5.湖南电力交易中心:
2017年9月发布《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湘能监市场〔2017〕48号);2018年3月发布《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18.01版》详细规定了价格机制和出清算法。
综上可知,各省交易方式基本都包含双边协商及挂牌交易,同时再根据各自交易需要的实际情况细化交易品种。
四、新电改后引发的法律关系变化
(一)交易模式的变化
电改实施前,电力销售方面以电网企业统购统销为主,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电网企业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电改实施后,计划发用电部分交易模式与电网企业统购统销模式一致,市场交易部分可以有两种交易模式,一是发电企业与大用户直接交易,二是发电企业售电给售电公司,售电公司再售电给用户,电网企业承担输配电服务,从统购统销模式中的“电力批发商”角色转换为“电力承运人”角色。
(二)法律关系的变化
1.合同关系变化:
传统模式下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签订《购售电合同》,电网企业与用户之间签订《供用电合同》,均具有买卖合同的性质。
新电改模式下,发电企业与售电公司或大工业电力用户之间的购售电合同、发电企业或电力用户与电网企业之间的输配电服务合同、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之间的代理合同等多个合同关系组合构成一个完整的电力交易关系。
2.结算关系变化
传统模式下电费由电网企业收取并开具发票;
新电改模式下,独立的售电公司没有电费结算权,电费仍由电网企业收取结算,再由电网企业进行分配。发票的开具则由发电企业向电网企业开具购电发票;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开具电费发票,售电公司向电网企业开具代理服务费发票。
五、结语
新一轮的电力改革,电力交易机构是本次改革中的有效纽带,它为电力交易提供平台与机会,让各个主体得以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的方式进行交易,提高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但值得关注的是,新契机往往伴随着新风险,在打破原有格局,充分市场竞争后,交易主体增加,法律关系交叠复杂,是电力交易市场改革过程中必须要面对的问题。国家政府部门对于新电改中的诸多问题,也在不断调整规制,在探索中不断前进。各省份的电力交易机构应根据国家政策文件及时完善交易方式和种类,规范各交易主体的市场行为,做好改革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