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新能源为主体新型电力系统!“光伏+储能”将成为标配
发布者:admin | 来源:光伏经纬 | 0评论 | 4739查看 | 2021-03-17 10:50:24    

随着光伏、风电逐渐成为未来电力系统的主体,“光伏+储能”也将成为标配。


3月15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会议指出,“十四五”是碳达峰的关键期、窗口期,要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控制化石能源总量,着力提高利用效能,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


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意味着风电和光伏将是未来电力系统的主体,煤电将降成辅助性能源。


电力系统是一个超大规模的非线性时变能量平衡系统,电能以光速传播,发电、输电、用电瞬时完成,而且要时刻保持平衡。


而传统电力系统采取的生产组织模式是“源随荷动”,简单说叫发电跟着用电走。用一个精准可控的发电系统,去匹配一个基本可测的用电系统,通过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滚动调节,可以实现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为实现3060碳目标,我国宣布到2030年,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将达到12亿千瓦以上。而业内则普遍预测,12亿千瓦只是下限,到2030年风电和光伏装机可能在16-18亿千瓦左右。


但是新能源大规模接入后,从根本上改变了“源随荷动”的运行模式。在新能源高占比电力系统中,因为集中式的风电、光伏大规模接入,发电侧的新能源随机性、波动性影响巨大,“天热无风”、“云来无光”,发电出力无法按需控制。同时在用电侧,尤其是大量分布式新能源接入以后,用电负荷预测准确性也大幅下降。这意味着,无论是发电侧还是用户侧都完全不可控,所以传统的技术手段和生产模式,已经无法适应高比例新能源电力时代的运行需求。


而储能被认为是解决新能源发电不稳定的最主要工具,可以实现削峰填谷,是现在电力系统运行中迫切需要的。


国网能源研究院预计,中国新型储能(除抽水蓄能之外的各类储能总称)在2030年之后会迎来快速增长,2060年装机规模将达4.2亿千瓦(420GW)左右。而截至2019年,我国中国的新型储能累积装机规模为2.1GW。这意味着,2060年中国新型储能装机规模将飙升近200倍。


也就是说,为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储能是必不可少的。


“光伏+储能”将成为标配的趋势愈加明显了。


3月15日,海南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2021年度海南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工作的通知》,明确每个申报项目规模不得超过10万千瓦,且同步配套建设备案规模10%的储能装置。


这是截至目前,第八个明确提出新能源发电配置储能比例的省份。此前公布的已有山西、新疆、陕西、贵州、山东、青海、宁夏等省份和地区。


附海南政策原文: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21年度海南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工作的通知


琼发改便函〔2021〕58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碳达峰及碳中和的总体要求,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工作部署,“十四五”期间我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将坚持分布式和集中式并举,积极大力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有序发展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我委将另行研究制定大力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施意见,各市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出台相关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政策。现就2021年度我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实施范围


(一)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中的水田、严禁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生态保护红线等区域内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二)水库、海面及海滩、河面及河滩不宜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三)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应按照农光、渔光、林光互补的模式进行建设。


二、申报要件


(一)项目已取得建设用地有关手续(租赁协议等)。(二)项目已取得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市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同意项目在该地块建设的明确意见。(三)海南电网公司对项目同意接入电网的明确意见。


三、相关要求


(一)全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实施总规模控制,具体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2021年度及“十四五”期间全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确定。每个申报项目规模不得超过10万千瓦,且同步配套建设备案规模10%的储能装置。(二)已取得第二款“申报要件”的企业,到省发展改革委书面申报备案,省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后,通知项目业主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签订购售电合同,登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填报项目信息等。(三)项目备案后,项目公司名称、项目法人、项目主控股方、项目建设地点在项目取得发电业务许可前不能更改。(四)项目实际建设规模不得超过核定备案规模,建设规模低于实际核定备案规模30%的也需重新备案。(五)项目备案后2年内未实际开工建设的,将取消备案资格,收回相应的指标规模。未按照申报模式建设的,将责令整改,整改后仍未能达到要求的,将停止并网发电资格,并向“信用中国(海南)”推送该失信行为。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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