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路径探析
来源:中国能源报 | 0评论 | 6474查看 | 2015-05-04 12:28:00    
  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从转变能源发展方式、科学论证发展目标、研究重点任务、统筹落实消纳、加快装备产业建设以及研究保障体系等六各方面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的重点任务。

  指导意见反映出我国未来新建电源项目将出现较大变化。非化石电源将加速发展以满足新增用电需求,而以煤电为代表的化石燃料电源的发展将放缓。《指导意见》强调要“充分发挥非化石能源的替代作用……‘三北’和‘西南’等地区新增用电需求主要以可再生能源供应为主,中东部地区主要以非化石能源和外来电为主”。

  这意味着未来煤电主要发展空间将集中在目前特高压外送基地的起点,而中东部目前除在建项目外,新增煤电装机的空间不大。这一方面由于目前煤电装机相对过剩,利用小时数在2014年创下历史新低;另一方面,由于大量煤电装机集中在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煤炭燃烧及运输造成的污染给这些地区带来极大环境压力。尽管目前正在进行的“超低排放”改造能够一定程度上改善排放情况,但是不能改变这些地区的环境承载能力已达到上限的现状。

  燃气发电的形势也不乐观。尽管燃气发电属于清洁能源,但是目前受制于较高的燃料价格和运行成本,其主要承担调峰作用。随着中国电力需求增长放缓,以及气电集中的华东、南方地区外来电比例的增大,当地煤电承担了部分调峰需求,气电空间被进一步缩小至尖峰负荷。这就造成了目前气电机组普遍利用小时偏低的现状,在局部区域内仍属装机过剩。现有装机及在建、核准项目应该可以满足未来一段时间的调峰需求。需要指出的是,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以及有稳定热负荷的大型燃气热电联产机组仍有一定发展空间。

  化石燃料电源被压缩的空间将由非化石能源电源取代。按照指导意见,假设2020年一次能源消费总量48亿吨标煤,其中15%的非化石能源将折合约2.4万亿kWh,而2014年非化石能源发电量仅为1.4万亿kWh。如此,未来需按照《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在2020年落实5800万千瓦核电、3.5亿千瓦常规水电、2亿千瓦风电和1亿千瓦光伏。根据去年装机情况,上述各类电源年均还要分别增加635万千瓦,803万千瓦、1737万千瓦和1225万千瓦。其中,风电和光伏仍要保持高速增长。

  指导意见反映出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和利用将发生趋势性变化。首先,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一直以来,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有着较强的资源特性,即资源丰富地可再生能源发展较快。这一方面导致可再生电源在送出、消纳等方面的困难,另一方面也使得可再生资源欠发达地区(包含了绝大多数的经济发达地区)忽视可再生能源发展,过度依赖本地的火电装机,给能源运输、当地环境带来了较大压力。此次“指导意见”要求各地挖掘潜力开发可再生能源,而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将成为促成这一目标的重要保障措施。

  其次,重点项目的升级和突围。“十三五”规划依然强调了“以点带面”的战略,通过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来积累经验。而其中的亮点则是对更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智能电网、物联网、储能、微电网的综合供能区域试点。“互联网+能源”的概念将以重点项目的形式在“十三五”得到实质性的设计和体验。

  再次,对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注重。《指导意见》强调“把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消纳市场作为编制可再生能源规划的核心任务”。无论要求发挥外送通道能力最大限度送出可再生能源,还是要求地方提出建设新外送通道的需求,或是要求挖掘潜力就地消纳,都意味着可再生能源消费量的重要性。这和以往高度关注装机容量,而忽视实际发电量和利用量的情况相比,发生了明显转变。

  指导意见从技术研发和配套政策两个方面促进了对可再生能源的持续发展。技术研发集中在对“非常规”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指导意见》提出“十三五”期间的重点技术攻关包括海上风电、光热发电、生物质供热、地热供热、风电供热和海洋能等。在陆上风电、大型、分布式光伏等相对传统的技术路线逐渐被熟悉和掌握后,下一步将重点对非常规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和利用上下功夫。

  配套政策则强调了能源局对可再生能源的监管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同时要求地方政府作为可再生能源开发的综合管理主体,为其发展提供配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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