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 | 0评论 | 3377查看 | 2017-03-01 14:16:24
2月10日,国家能源局印发《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提出要拓展能源国际合作,坚持“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着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能源装备品牌,着力增强开放条件下能源安全保障能力,全方位拓展能源国际合作。
自2013年我国提出“一带一路”战略愿景、倡导推进与沿线国家的能源合作以来,国内许多能源企业瞄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不断拓展投资。通过能源合作投资既可以加强“一带一路”地区国家的能源安全、减少地区能源贫困,也可以为中国与沿途国家开展其他合作奠定坚实的基础,可谓“双赢”。但是,有投资就有风险,能源投资金额相对较大,面临的风险难以量化和把控,更需要企业提前预防。
“走出去”须警惕投资风险
1月15日,《2017“一带一路”能源资源投资政治风险评估报告》在北京发布。
报告综合了经济基础、社会风险、政治风险、中国因素、能源因素和环境风险等六大维度37个子指标,参考了共11个大型全球数据库,量化评估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64个沿线国家的能源投资的政治风险程度以及变化原因。
与去年相比,2017年高风险和较高风险国家增多,但整体看,中东欧地区的投资风险仍然较低,中亚地区较稳定没有变动,俄罗斯的投资风险由“较低”变为“中等”。报告分析,造成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有三个:
一是欧元的大幅贬值对中东欧地区的汇率变动产生剧烈影响;
二是欧美对俄罗斯的经济制裁产生种种后果;
三是国际油价下跌打击了资源国经济状况。
越是能源资源投资环境风险高的国家和地区,受到应对气候变化责任的压力越高,原本不清晰不完善的环境法律规章突然发生变化的可能性就越大,给企业能源投资带来的不确定性也就越大。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能源与资源战略研究中心副主任许勤华说:“风险对任何类别性质的国家都存在,可能因为意识形态、制度不同有所差异,但是基本上一致。所以,国别、地区结构性的风险永远存在。差别在于,要意识到会遇到什么类型风险,要采取什么投资模式能够最好、最优地规避风险,使之不会成为真正的危机。”
由于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越来越重视,气候因素对这些国家和地区能源合作的影响也逐渐上升。我国企业在“走出去”时,更应该对投资国相关气候环境政策予以密切关注,重视由此带来的风险,并利用政策变化衍生的机会选择合适的策略,才能获得成功。
企业应重视事件风险管理
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是“一带一路”重要沿线国家,中亚市场亦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主要目的地之一。近年来,中国对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家的投资逐年增长,在多领域,尤其是能源领域互利合作不断扩大,保持较快增长趋势。
查德本˙派克律师事务所莫斯科代表处管理合伙人Andrei Baev先生在谈到对俄投资时表示:“俄罗斯非常欢迎中国企业在石油与天然气、可再生能源、发电、基础设施等领域进行投资。”
说到中国企业投资前应注意的问题时,Andrei Baev强调:“虽然俄罗斯的外商投资制度与外国投资者一般而言没有特殊限制,与本国投资者待遇相同,但是进行特定种类的交易时,需要政府批准、通知或监管。其中,外国投资者获得核电等‘战略性公司’控制权时,存在限制。”
除俄罗斯外,“一带一路”上的中亚诸国与中国有着漫长交往史。如今,复兴丝绸之路使得中亚利用巨大的过境运输潜力,成为大陆贸易中心。这也是中国为大量商品开辟的又一条出口通道,是中国发展西部经济的机会。因此,设施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查德本˙派克律师事务所伦敦代表处高级合伙人Charez Golvala提醒投资者:“在中亚电力市场并购业务中,应当着重于政府监管、项目融资许可、风险分配和竞争法领域,企业应当重视事件风险的管理、交易架构和风险分配机制的设立。”针对投资风险,专家建议可设计多元化的投资结构,包括加大东道国政府、多边金融机构的项目参与程度,进行投资合作等。
了解投资国法律很重要
土耳其是横跨欧亚大陆的重要“桥梁”,地理位置十分重要。加之其快速增长的经济导致能源供给压力陡增,一些投资者嗅到了土耳其电力市场潜力,毅然跃马疆场;另一些投资者则由于对电力市场的不熟悉而暂时选择围观。土耳其电力市场潜力巨大。为解决电力供需缺口、实现2023年前成为世界十大经济体的长期既定目标,土耳其将向能源项目投资1100亿美元,全国总装机容量提高至12.5万兆瓦,可再生能源占全国总装机容量的比率将提高至30%。土耳其对外商投资是持欢迎态度的,并制定了不少优惠政策,主要由4项不同的计划组成:一般投资激励计划、地区性投资激励计划、大规模投资激励计划、战略投资激励计划。
除土耳其外,其他国家对外商投资、发展绿色能源等方面也多有激励性政策法规。例如加拿大,长期以来,该国不断推行绿色能源政策,启动了“清洁能源科技行动计划”、“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计划”等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企业在制定投资策略时应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加以利用,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博历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Jeffrey A.Read说:“提前进行法律调查,可以让法律顾问以及收购方了解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和障碍,让收购方能作出明智的决定,同时避免一些出乎意料的情况发生,并且有足够的时间为解决这些障碍找到方法,还可以与被收购企业的管理层能够建立比较好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