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 0评论 | 4056查看 | 2016-08-31 15:03:00
电力行业事关国家能源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使得本属窄众的行业改革却牵扯甚广,因而历来受到全社会的关注。
自去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即中发“9号文”)后,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如火如荼。
纵观此轮电改,笔者以为其关键不在于电力企业的拆分重组和盈利模式的改变,而在于新型电力治理体系管理框架的顶层设计,其中政府能否在改革的政策激励和法制环境设计上有所作为至关重要。政府在改革的顶层设计阶段对于如何运用市场杠杆,以及如何用“看得见的手”对市场化体制、机制、政策措施、法律法规、监管等方面进行设计、建立和引导,激励改革目标的实现等方面,必须发挥主导性甚至决定性作用。
随着电改的深入,2015年11月30日,经报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新一轮电改的6份配套文件。电改9号文是纲领性文件,6份配套文件是实施细则类文件,二者共同构成了新一轮电改的路线图。
作为上述6份配套文件之一,《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提出,建立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所谓交易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在政府监管下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公开透明的电力交易服务。
对此,官方解释是,交易机构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交易职能上,交易机构负责市场交易组织;二是组织形式上,按照政府批准的章程和规则组建交易机构,可以采取公司制和会员制;三是运营管理上,交易机构具有与履行交易职责相适应的人、财、物,可向市场主体合理收费,日常管理运营不受市场主体干预,接受政府监管;四是人员任命上,高级管理人员由市场管理委员会推荐,依法按组织程序聘任。
而交易机构的“相对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依托电网企业现有基础条件成立,交易机构人员可以电网企业现有人员为基础;二是可以采取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电网企业子公司制、会员制等组织形式;三是组建初期,可在交易机构出具结算凭证的基础上,保持电网企业提供电费结算服务的方式不变;四是没有明确交易业务中日前交易的职能归属,而是根据实践运行的情况和经验,逐步明确、规范交易机构和调度机构的职能边界。
笔者以为,要实现电力交易机构的独立,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市场基础条件:一是灵活合理的价格机制;二是严格完善的监管体系;三是坚强统一的大电网平台。只有在以上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电力市场竞争的公正、公平和透明度才能更好实现,才能为供需两侧市场的有序开放以及“多买多卖”市场格局的形成创造条件。
但就目前我国电力市场运行状况来看,交易机构独立的三个条件并不具备,因此目前的电力交易机构采取的是“相对独立”的运作模式,但笔者认为这应该是过渡手段。
电改是一个系统工程,与9号文相配套的,除了上文提及的交易机构组建,还应有输配电价核定、售电主体培育、售电业务开放、计划电量放开等等。在未来的推进过程以及决策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风险。
例如逻辑次序问题。电力系统技术经济特性决定了电改各个任务步骤之间是存在相当紧密的逻辑关系的,在下一步的改革推进过程中,如果出现显著的逆序、错序动作,势必影响到电改的实际效果。
再如分工合作问题。电改内容驳杂,不同的电改任务,从编制专项改革工作方案开始,就需要不同的部门牵头,而这需要较高的合作水平。例如对于电改基本理念、基本任务的共识,例如对于电改逻辑次序的认可与遵守,例如相关电改任务之间的配合与衔接,如果各行其是、共识不足或约束不够,则需要组建专门的电改工作小组乃至领导小组。
又如决策博弈问题。电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触及强势利益集团,因此任何公开博弈或暗流反弹都在可以理解的范畴。
毫无疑问,各专项改革工作方案的研制、各项电改任务的推进,势必还将经历很多上下、左右、内外的互动与博弈,希望更多社会公众参与进来推动科学决策,推动中国电改前行。